即使起訴離婚後才出現外遇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即使起訴離婚後才出現外遇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本婚姻律師曾代理過一件起訴離婚案件。男女雙方在起訴離婚前就已分居,庭審期間被告李先生(化名)又結識了周小姐(化名),並很快同居。這一事實被我的當事人——原告王女士(化名)發現。為了對被告的過錯予以懲處,也為了給自己的當事人爭取更大的利益,本律師通過調查取證,掌握了李先生出軌的證據。再次開庭後,本律師當庭播放了取得的李先生與他人同居的證據,請求法院判決李先生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賠償王女士精神損失費2萬元,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李先生予以少分。雖然李先生及其代理律師認為雙方已經分居且與他人同居是在離婚案件訴訟開庭後,另外提起離婚的是王女士,既然王女士要求離婚,而被告李先生也同意離婚,所以李先生在離婚訴訟開庭後與他人同居沒什麼過錯,也無需就此向王女士進行賠償。

被告及其離婚律師的辯解在婚姻法上當然是不能成立的。這是因為雖然離婚案件正處於審理期間,但畢竟李先生與原告王女士的婚姻關係還沒解除,仍然受婚姻法律的保護。在此期間如果一方做出違反夫妻義務的行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在判決原、被告離婚的同時,判決李先生就與第三者同居的行為賠償王女士精神損失費2萬元,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李先生予以適當少分。相信李先生從本案中也吸取了教訓,畢竟婚姻是嚴肅的,合法婚姻關係是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無論何時任何破壞合法婚姻關係的行為都要付出法律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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