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妻子拒絕生育致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獲支持

丈夫以妻子拒絕生育致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獲支持

本離婚律師在法庭辯論中認為:雖然《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規定了婦女有生育的權利和自由,但同時《憲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對男子生育權也有明確的規定。因此,男女雙方的生育權都應該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由於王女士在梁先生反對的情況下堅持不懷孕或者懷孕後墮胎,致使梁先生的生育權受到侵害,且雖經雙方婚後長時間的溝通也無法達成一致,此種情形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經過二次開庭審理,朝陽法院最終認可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二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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