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78件

近三年來,全省法院審理侵害未成年人的故意傷害、強姦、猥褻兒童、拐賣兒童、嫖宿幼女等刑事案件378件,判處罪犯392人。從有利於未成年被告人改造成長和迴歸社會的角度適用刑罰,近三年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監禁刑適用率平均為38.28%。

在加強對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維護上,近三年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4989件,以婚姻家庭案件為主,涉及撫養權、探視權、繼承和財產權屬等糾紛。

撇下子女再嫁

母親被撤銷監護資格

2007年,屈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7歲、1歲的兩個孩子屈某甲、屈某乙,作為兩個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母親嶽某離家後至今未歸,現已再婚。兩個孩子與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後祖父母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嶽某的監護權,同時指定他們二人為監護人(訴訟時15歲、9歲)。

興平市法院審理認為,嶽某在其丈夫去世後,未履行對其子女屈某甲、屈某乙的撫養、照顧、教育、管理的監護職責。屈某甲、屈某乙長期與祖父母共同生活,為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判決撤銷嶽某對屈某甲、屈某乙的監護人資格,變更祖父母為監護人。

辱罵體罰孩子

幼兒園被判賠1萬元

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判決幼兒園向張某賠禮道歉,並判決幼兒園支付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逆向超速撞倒幼童致截肢

判賠125萬

佛坪縣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逆向超速行駛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王某監護人疏於照顧,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判決王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25萬餘元。

10歲女生遭強姦

法院司法救助10萬元

2016年11月18日,喬某在一小學門口小賣鋪買菸時,見到途經的4年級女學生張某,於是將張某誘騙至偏僻空地強姦。後經司法鑑定,被害人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傷殘等級十級。

戀愛分手

高二學生打傷戀人被判緩刑

王某與張某系高二學生,2017年三四月份兩人發展為戀愛關係。7月,張某提出分手,王某多次找張某意圖和好未果。7月19日晚,王某再次約張某和談,因張某堅持分手,王某用事先準備的釘錘在張某頭部擊打致其倒地,王某騎在張某身上繼續擊打,致其頭部和上肢多處受傷。張某經司法鑑定為輕傷一級。

洛南縣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其犯罪時未滿18週歲,認罪態度較好,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誘騙猥褻7歲男童 獲刑兩年半

2017年7月13日,寶雞市某村的王某僱傭賈某幫其摘花椒。期間,賈某以購買飲料、零食和玩手機遊戲等方式誘騙王某7歲的孫子王某某晚上與其同住一室,採取用手摸隱私部位等方式多次對王某某實施猥褻,給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寶雞市陳倉區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拐賣多名兒童 潛逃多年被判14年

1995年11月至1998年11月期間,王某先後在渭南、咸陽、寶雞農村,將劉某(案發時3歲)、池某(案發時7歲)、張某(案發時4歲)、楊某(案發時6歲)拐騙至外地,分別以五千至八千元不等的價格轉賣給他人。2017年4月1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彬縣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社會危害性大,犯罪主觀惡性大。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5萬元。

在校生結夥搶劫同齡人 被判緩刑

2016年6月2日晚,15歲學生康某夥同14歲學生韓某,採用言語恐嚇、毆打等方式,搶走13歲的羅某現金16元和手機一部、13歲的常某現金12元和手機一部。同年6月5日,康某又夥同14歲學生李某,搶走14歲的白某現金120元、卡西歐手錶一塊。

延安市寶塔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康某分別夥同韓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毆打、言語恐嚇等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均已構成搶劫罪,綜合悔罪、退贓等情節,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8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均宣告緩刑。

強迫女孩賣淫 兩留守少年被判刑

2017年4月10日,不滿18歲的熊某、冀某在某賓館房間內採取毆打、拍裸照威脅恐嚇等手段逼迫16歲女孩郭某賣淫一次。同年4月19日,熊某強行將15歲的李某拉上出租車帶至某賓館房間內,採取毆打、恐嚇等手段強迫李某賣淫,因李某裝病離開未遂。熊某、冀某及兩名受害人均系輟學的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關愛缺失。

商洛市商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某、冀某均已構成強迫賣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並處罰金。

報復前妻,殺害兩未成年人

被執行死刑

成某與胡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後胡某與他人再婚。成某為此對胡某及其弟胡某乙懷恨在心,產生報復念頭。

2017年2月17日晚,成某趁胡某乙夫婦在外經營夜市攤點之機,駕駛摩托車攜帶摺疊刀前往胡某乙家,騙開房門入室後,分別朝睡覺的胡某乙之子胡某丙(案發時13歲)、胡某丁(案發時5歲)頸部捅刺數刀,致二人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

安康中院一審判處成某死刑,上訴後被省高院駁回。經最高法核准,成某已於今年5月2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案例均隱去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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