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加班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被否,令人心寒!

据环球网新闻报道称:

某高校教授因为加班至凌晨,次日在公交车上猝死,家属申请了工伤认定,不过被否了,事件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呢,我们简单了解了一下。

教授加班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被否,令人心寒!

图文无关

事件经过如下:

2017年3月8日6时40分左右,广东金融学院老师刘老师出门,7 点 20 分左右在公交车上突然从座位上晕倒,车上乘客通知司机,司机立即拨打 120 和 110,期间对刘老师采取简单的急救措施。

7 点 35 分左右,120 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证实刘老师已死亡,警方确认死亡原因为猝死。

刘老师生前任职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承担教研室管理和教学工作。6 月 7 日,刘老师的家属向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广东金融学院在工伤认定申请中表示,刘老师是教学骨干,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简单地用上下班时间来决定,工作地点也不局限于课堂和学校校园内。

出事前刘老师老师正忙于教学以及科研工作,包括辅导、修改学生毕业论文、准备科研课题的调研等,单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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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事情并没有这么顺利,8月7号,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老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认定是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过,在庭审的过程中,代理律师说,刘老师事发前仍在工作,属于事发前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

可是天河区人社局却不这么认定,他们说,事发当日刘老师身体一直很正常,而且刘老师在事发前段时间和事发当天,并没有任何的异常或者反常情况,而且据刘老师的同事说,刘老师出事期间所乘坐的公交车并不是他上班的合理路线。

另外,家属方没有拿出更进一步的证据可以证明,刘老师乘坐公交车时候,有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事情,所以,法院认定刘老师在公交车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对于其家属的工伤申请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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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院重新否定了刘老师家属的工伤认定,但是我想,我们大多数人对于这个结果不是很满意,首先,猝死这种事情是突然发生的,没有预兆是正常的,但是,我们都知道,熬夜、劳累久了,对于身体的伤害是慢慢积累的,身体承受能力到达某一个临界点,就会像一个气球一样,瞬间爆开,所以我并不认同天河区人社局的说法。

其次,家属已经证实教授在事发前几个小时仍在为工作操心,学校本身的规定是教师每学年应该承担的标准工作量是288节授课,可是在工作的几年间,刘老师已经超过了原先工作量的39%,是由于长期劳累,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因此,不管从道德角度,还是法理上看,我们对这一次的结果不尽满意,我想,勤勤恳恳教书育人的老教授们,最后得到这样的结果,这不是我们每一个莘莘学子所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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