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加班猝死,家屬申請工傷被否,令人心寒!

據環球網新聞報道稱:

某高校教授因為加班至凌晨,次日在公交車上猝死,家屬申請了工傷認定,不過被否了,事件具體情況是什麼樣的呢,我們簡單瞭解了一下。

教授加班猝死,家屬申請工傷被否,令人心寒!

圖文無關

事件經過如下:

2017年3月8日6時40分左右,廣東金融學院老師劉老師出門,7 點 20 分左右在公交車上突然從座位上暈倒,車上乘客通知司機,司機立即撥打 120 和 110,期間對劉老師採取簡單的急救措施。

7 點 35 分左右,120 急救人員趕到現場,證實劉老師已死亡,警方確認死亡原因為猝死。

劉老師生前任職廣東金融學院金融系財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承擔教研室管理和教學工作。6 月 7 日,劉老師的家屬向廣州市天河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廣東金融學院在工傷認定申請中表示,劉老師是教學骨幹,高校教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工作時間無法簡單地用上下班時間來決定,工作地點也不侷限於課堂和學校校園內。

出事前劉老師老師正忙於教學以及科研工作,包括輔導、修改學生畢業論文、準備科研課題的調研等,單位同意申請工傷認定。

教授加班猝死,家屬申請工傷被否,令人心寒!

可是,事情並沒有這麼順利,8月7號,天河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老師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

那麼,哪些情況可以認定是工傷呢,《工傷保險條例》是這樣規定的: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不過,在庭審的過程中,代理律師說,劉老師事發前仍在工作,屬於事發前處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情形。

可是天河區人社局卻不這麼認定,他們說,事發當日劉老師身體一直很正常,而且劉老師在事發前段時間和事發當天,並沒有任何的異常或者反常情況,而且據劉老師的同事說,劉老師出事期間所乘坐的公交車並不是他上班的合理路線。

另外,家屬方沒有拿出更進一步的證據可以證明,劉老師乘坐公交車時候,有處理與工作相關的事情,所以,法院認定劉老師在公交車上猝死,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情形,對於其家屬的工傷申請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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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雖然法院重新否定了劉老師家屬的工傷認定,但是我想,我們大多數人對於這個結果不是很滿意,首先,猝死這種事情是突然發生的,沒有預兆是正常的,但是,我們都知道,熬夜、勞累久了,對於身體的傷害是慢慢積累的,身體承受能力到達某一個臨界點,就會像一個氣球一樣,瞬間爆開,所以我並不認同天河區人社局的說法。

其次,家屬已經證實教授在事發前幾個小時仍在為工作操心,學校本身的規定是教師每學年應該承擔的標準工作量是288節授課,可是在工作的幾年間,劉老師已經超過了原先工作量的39%,是由於長期勞累,才導致了這樣的結果。

因此,不管從道德角度,還是法理上看,我們對這一次的結果不盡滿意,我想,勤勤懇懇教書育人的老教授們,最後得到這樣的結果,這不是我們每一個莘莘學子所願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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