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前女友骗进传销后杀人逃跑,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

最近,贵阳市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闵某因为被女友骗进传销组织,一怒之下他把对方给杀害了,最后被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

被前女友骗进传销后杀人逃跑,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

这起恶劣的事件背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据检方指控说:

被告人闵某,与被害人乌兰图雅,在内蒙古认识并相恋。

15年时,俩人的感情破裂,最后分手。

到了17年初,他为了能跟前女友复合,从青海去到了贵阳,可是却发现,被她给骗了。

随后闵某要离开,可是前女友用感情极力挽留,还给他做投资宣传。

几天之后,前女友以提高门槛为由,要求闵某抓紧时间交钱,随后闵某向亲戚借了3.68万打到了对方指定的账户上,然而,闵某发现自己已经深陷进了传销组织,这么多钱也打了水漂。

之后和前女友发生了多次争吵,闵某带着水果刀和绳子,准备在传销组织开完会之后报复前女友。

就在和前女友一同乘电梯离开的时候,闵某在电梯里持刀威胁前女友乌兰图雅,并把前女友的手给划伤了,电梯到1楼时,乌兰图雅想逃跑,脖颈又被划伤了,而闵某此时又强行和对方发生了关系。

之后,闵某再次用绳子勒前女友的颈部,直至死亡,然后,他又用水果刀割自己的左手腕,试图自杀,然而,他并没有下得去手。。

被前女友骗进传销后杀人逃跑,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

案发后,本案中的被害人也就是闵某的前女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乌兰图雅系被他人用锐器割伤颈部,并用条索状物体勒紧至一节性窒息,因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经过法院审理,闵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法庭考虑到这一起案件中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而案发后闵某能够投案自首,因此,酌情可减轻其处罚。

被前女友骗进传销后杀人逃跑,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

最后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闵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

对于传销,我想我们每一个人都很气愤,但是本案中,因为并没有证据显示有传销团伙控制并阻止闵某的逃跑,而他因为愤怒,强奸并杀害了前女友,所以这样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如果被骗入传销,杀人逃脱的话,在法律上是否算是正当防卫呢,会被无罪释放吗?

被前女友骗进传销后杀人逃跑,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

在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我们看一下,之前这种案子都是怎样判的:

2012年11月29日,合肥绿怡居小区内发生一起失火命案,身陷传销的张某在砍死上线曾某后试图放火自杀。法院一审宣判,张某因犯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7年底山东济南世纪城一位人员逃跑,四个传销人员堵截,在小区里这小伙子捅了一个夺路而逃,扎肺部了,没死,后来小伙子和传销组织都被带走,因为录像证据确凿,小伙子并没有补刀,是按正当防卫处理的。

2012年,大学生误陷传销窝点杀死看管人员,被免除刑罚。

通过这几个案例我们看到,虽然同是被骗进传销,但是杀人后的判决结果却是截然不同的,那么,结果不同的原因是因为什么呢?

如果被骗入传销,逃跑过程中杀人的话,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有合理的防卫时机,防卫对象,防卫限度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防卫一方所受到的伤害的严重程度,认定其是否防卫过当的重要因素。

说白了就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如果满足,你就是把传销团伙的人都团灭了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被前女友骗进传销后杀人逃跑,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

那么,这个逃跑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是否达到正当防卫的标准。而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如何解释的呢?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对于人民警察等负有制止不法侵害职责的人员来说,还是法律上的义务。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因此,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三)必须具有防卫意识(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五)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具体到本案中话,闵某离开传销窝点的时候,并没有显示受到传销人员的阻挠,所以闵某杀害被害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所以这样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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