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释义(一)

本届政府,最大的一件事是“放管服”改革,可惜,这一件改革,呈现上面紧、中间急、下面松的状态,中间包括省级以上部门人员,还有市县基层人员,知道简政放权这个口号的多,但对于怎么样来简政放权,什么是“放管服”改革,什么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落实到具体单位来讲,这些工作都是指什么,都不太清楚。

放管服改革,是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政放权,是指政府简化办事程序,权力下放,更适合群众和企业办事;放管结合,是指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不是一放了事;优化服务,是放管服改革的目的,政府工作就是以服务为目的,提供优质服务是政府唯一的职责。

“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释义(一)

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主体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是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省、市、县、乡、村。而代替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是政府各部门。因此,简政放权,主体是政府,具体执行者是政府各部门。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所执行的只是部门委托的执法等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

放管服改革是一场自上而下的工作。政府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而制定法律的,是全国人大。行政审批事项十种分类,全部是从法律中得来的,省级政府和人大所颁布的,只能是公共服务事项。可是在最初权责清单清理的时候,许多省份,几乎是所有的省份,都是自下而上清理,导致相邻的县权责清单内容都大不一样,让下面做了许多无用功。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相邻两个农业县,其职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而只有全国人大才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按说县一级职能应该相同,对应的权责清单内容也基本相同,有变化的只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可在2015年“三单一网”建设工作中,县级清理出来的权力事项,相差几百上千项的多的是。幸好2017年开始的标准化建设,纠正了这一错误。

“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释义(一)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的制度改革部分,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包括两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事项是政府部门实施的由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给付等。公共服务事项是省级政府下发的规定和实施意见,以及省级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等,其中规定政府各级部门必须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

“放管服”改革工作由政府承担,其领导小组组长为各级政府一把手,成员单位为所有政府行政部门,办公室设在各级政府办公室,简称“政管办”,承担“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日常业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各级编办承担,领导小组组长是编委主要领导,也是各级政府一把手(新一轮机构改革之后会有所改变)。成员单位是发改委、工商、商业、机构编制等部门,办公室设在编办。

这两个都是议事协调机构,其办公室是非常设机构。因工作需要,有些地方两个办公室为常设机构,级别比政府部门低半级。

“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释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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