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懷孕精神疾病復發被訴離婚 法院駁回丈夫訴求

妻子精神疾病復發被訴離婚

2016年初,張先生與李女士在工廠打工時相識並戀愛,不到半年二人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夫妻二人經常因為一些瑣事發生爭吵,李女士變得非常容易激動。2017年,李女士精神狀況繼續惡化,經醫生診斷,確認李女士是精神分裂症復發。

法院認定婚姻合法有效

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呢?房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情形進行了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種: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其中,精神分裂症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本案中的情況,李女士婚前曾得過精神分裂症,婚後復發。

法院駁回離婚訴求

關於張先生離婚的訴求,法院認為,審理離婚案件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準予或不準予的依據。根據相關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法院認為,張先生作為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若要起訴離婚,需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承擔舉證責任。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張先生一時無法接受李女士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實,就想起訴離婚,法院不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不能判決張先生與李女士離婚。

另外,根據《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現李女士已經懷孕,且沒有證據證明李女士妊娠與張先生無關。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所有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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