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塑令十年:可降解塑料成本有待降低 執法成本高處罰力度低

2018-06-02 09:03 | 人民日報

限塑令十年:可降解塑料成本有待降低 执法成本高处罚力度低

資料圖

近日,國家發改委有關部門表示,正研究制定防治塑料垃圾汙染政策文件,限制一批、替代一批、規範一批,對不同生產、生活、消費等情形中使用的塑料製品,分領域分品類提出措施,並收到近千條公眾意見建議。

可降解塑料難進集貿市場,小作坊暗地裡生產不合格製品

治理源頭,降低可降解塑料成本

2015年,吉林率先禁塑:禁止生產和銷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和塑料餐具。禁塑之後,用什麼替代?

吉林對可降解塑料製品制定了具體標準。針對本地標準,公司的生產技術越來越成熟,產品質量逐步提高,生產的薄膜袋、一次性餐盒等產品在堆肥環境下,18個月可全部降解。

吉林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在禁塑令等政策吸引下,吉林可降解塑料製品產業集群、集聚初步形成。目前,全省具備生產條件並在省發改委報備生產能力信息的企業有35戶,可降解塑料製品生產能力達6萬噸。可降解產品市場價格明顯下降,由2015年初的3萬元/噸,降到目前的2.2萬—2.5萬元/噸。

高巍說:“市場雖大,但塑料袋用量較高的主要是集貿市場,可降解塑料袋成本相對高,難以進入。在這些地方,傳統PE塑料袋依然很多,還出現假冒可降解塑料袋的現象。”

目前,源頭治理存在難點。“吉林不可降解塑料袋主要來源是外埠,每天大量產品進入我省。由於缺少罰沒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堵住域外不可降解產品流入是一大難題。”省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廣西南寧工商部門市場規範管理科有關負責人說,限塑令雖然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袋,但缺少從源頭上減少和遏制塑料袋生產的具體措施,部分小作坊投機鑽營,暗地裡繼續生產,集貿市場銷售不合格塑料袋的流動小商販仍頻繁活動,“建議加快低成本替代品的研製”。

吉林將加快推動中糧生物等上游原料項目建設進度,屆時可降解制品生產成本可進一步降低。高巍說:“希望通過法律規範市場,讓可降解塑料生產有更廣闊市場,這是我們企業堅持的信心所在。”

老年人多自帶布袋,年輕人購物較隨性

改變習慣,在全社會增強環保意識

調查中發現,消費者對塑料袋等塑料製品的消費態度差異較大。“限塑有利於環保,我很支持。去超市帶個布袋子,或者以前用過的塑料袋,不是什麼麻煩事。去市場買菜,我也會準備袋子。”在南寧華潤萬家超市東葛店,一名老年顧客說。

超市客服副總經理張頂新說:“老年人購物、家庭式購物都有明確目的,也都知道塑料袋要收費,因此會自帶布袋、揹包或以前的塑料袋重複使用。年輕人往往是閒逛超市,買的東西沒法裝,為了方便攜帶才購買塑料袋。”

在超市收銀臺,也有布袋出售,原價5.9元,現在打折3.9元,但賣得不多。問其原因,張頂新說,一是價格比塑料袋高,二是一些年輕人覺得“拿著不漂亮”。

在集貿市場,顧客隨意取用塑料袋的現象更突出。在南寧某農貿市場,一位正在買菜的顧客說:“我買菜都會要袋子,提回家後,薄的一般都扔掉,有時也當垃圾袋用。我也能看出有的袋子明顯不合格,關鍵是也沒有更方便又便宜的替代品。”

南寧一家糕點店裡,塑料袋上印著“建議零售價0.15元/個”,但在顧客買糕點時,塑料袋免費取用。談及對塑料垃圾汙染的認識和建議,幾位正在付款的年輕人說:“有的塑料袋不能降解,造成白色汙染。”“塑料袋方便,但要限制不合格塑料袋的生產和使用。”

長春歐亞春城超市副總經理李建鑫認為,顧客的消費習慣需要“強制”改變,在免費提供塑料袋的集貿市場,市民自然會隨性購物。

長春工商部門市場處處長張慶文說:“老百姓環保意識不夠、沒有形成社會共識等原因,也給禁塑監管帶來了困難。”吉林省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保持禁塑宣傳強度廣度,培養公民環境意識,推動全社會形成綠色消費自覺。

執法成本高而處罰力度低,取證定責難度大

加強監管,建議出臺政策法規明確責任

10年前的限塑令要求,有關部門要建立塑料購物袋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機制,加強對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監督檢查。

2008年以來,上海市質檢部門對本市生產企業開展限塑專項執法檢查,查處相關案件9件,罰沒款金額5.4萬元;開展塑料購物袋產品監督抽查,共抽查293批次,平均抽樣合格率73.7%。去年塑料購物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顯示,30批次中8批次不合格。

去年,長春市工商部門檢查各類市場主體5.4萬多戶,行政約談200餘次,對230多個不合格批次立案處罰,收繳罰沒款3.5萬元;南寧市工商部門開展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專項整治工作,責令經營戶整改132戶次,收繳不合格塑料袋3萬多個。

在監管中,各地發現一些普遍存在的問題:首先,執法成本較高,處罰力度偏低。吉林省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說,本地禁塑令對個人處罰的最高額度為200元,而抽檢費用為每批次600元,處罰力度遠低於違法收益及工商部門的執法成本,不足以震懾違規行為。

“明知不合格的塑料袋,但也必須進行法定檢測出具報告才能構成證據認定責任。檢測一次袋子拉力、厚度的成本就要300多元,而在賣塑料袋的批發攤上,一個袋子才幾分錢,一種規格的袋子總共也就價值幾十塊錢。收繳不合格塑料袋後,運輸、銷燬也需要成本。”南寧市工商部門市場規範管理科有關負責人深有同感。

其次,取證存在難度,特別是在集貿市場攤位監管中較明顯。例如,限塑令規定商品零售場所不得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袋,“但對於以口頭交易方式為主的市場攤主,較難取證以證明攤主未收塑料袋費用。”

又如,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違反限塑令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難以認定集貿市場經營方的責任,不合格的塑料袋不是集貿市場生產的,也沒有直接參與銷售。更多時候是要求市場協助我們,督促擺攤商販執行限塑令。”南寧市工商部門市場規範管理科有關負責人建議:理順監管關係,完善配套法規,加大監管力度,清除限塑死角。

吉林省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說,建議國家適時出臺全國性政策或法規,進一步堅定地方工作信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