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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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析】

二、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可以作为扣减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本案例生效判决认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是否应当扣减,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例中,受害人不应对特殊体质在伤残中存有参与度而负担相应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1.不构成过错相抵

本案例中,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荣宝英在机动车碰撞后倒地并引发骨折所致,虽然荣宝英年事已高、骨质疏松,但事故责任认定荣宝英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与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在交通事故中,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符合“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生此种损害”的相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加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这也是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而受害人自身的体质因素,按法理上之通说,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2.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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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者与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志健等诉上海龙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由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况来判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赔偿责任。

案号:(200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7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庄信龙、庄信海诉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职能部门对双方引发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机动车车主或驾车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受害者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致害方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7)甬镇民一初字第71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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