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女生帶著160張光盤過關,然後……

誘惑?陷阱?……這些光盤到底藏了什麼樣的禍端?

8個女生帶著160張光盤過關,然後……

#律法檔案·第99輯#

8個女生帶著160張光盤過關,然後……

(文/思堂)


各位讀者,我又來跳坑了(╥╯^╰╥)

8個女生帶著160張光盤過關,然後……

評論截圖 圖源:小站評論截圖

好吧好吧,那我們今天就來講一講眾多走私罪中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首先我們先來看一個故事:

小萊平時沒事就喜歡幫人帶東西過海關,趁機掙點零花錢。但是最近小萊覺得諸事不順,因為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就被海關行政處罰了兩次:

第一次是因為帶了一臺蘋果筆記本電腦由香港經深圳灣口岸入境,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查獲。同日,深圳灣海關作出沒收上述物品的行政處罰。東西沒了,錢也沒掙到,小萊只當自己倒黴,下次不從這個口岸過了。

第二次小萊帶著116件化妝品由香港經羅湖口岸入境,未向海關申報,又被海關查獲。次日,羅湖海關作出沒收上述物品、罰款人民幣二千元的行政處罰。這次不僅東西被沒收了,還被罰了款!小萊念著“破財消災、水逆退散”,下次就肯定不會啦!

一個月後,小萊又要帶東西過海關了,想著上次的路線是由香港經羅湖口岸入境的,在那個地方“破財消災”了,總不能還查她吧。於是這次小萊帶著紅酒6瓶、美容針8盒、HTC手機2部還是由香港經羅湖口岸入境,並且一如既往的未向海關申報,然而再一次被海關查獲。可是這次小萊就不是“破財消災”了,等待著她的卻是刑事判決!

在一開始,小萊是不服的,小萊在聽了法官對於罪名的解釋之後後悔莫及。最終小萊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被判處被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那麼,故事中的法官究竟對小萊說了什麼,一下子就讓原本不服氣的小萊轉而後悔莫及、認罪伏法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一、什麼是普通貨物、物品

規矩,作為一個嚴肅的普法欄目,我們先來看一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各位讀者是不是已經被法條繞暈了?彆著急,我們還是先用小萊的故事來為大家一步步分析。不知道各位讀者是否還記得,故事中的小萊就是在短短的半年時間裡,先後因為未向海關申報就擅自攜帶蘋果電腦和大量化妝品進關而被海關處以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小萊在一年時間中已經因為走私行為被兩次處以行政處罰了,而這個第三次不申報就把紅酒、美容針帶進關的行為嘛,自然就是觸犯了第一百五十三的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

說完小萊的事情,下面我們再來看一看法條中那個看起來有些“萬金油”的表述:“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都是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來定罪量刑的。那麼這個一百五十三條究竟是針對走私那些東西呢?

在實踐中,一般是分為以下三類:

1.國家限制進出口(實行配額或許可證管理)的物品,如菸酒、貴重中藥材及其成藥、汽車、手機等;

2.進口或出口應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

3.第一百五十一條(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第一百五十二條(淫穢物品、廢物)、第三百四十七條(毒品)規定的貨物、物品以外的,已經被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例如舊汽車、切割車、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來自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等。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瞭解一下

知道了普通貨物、物品的範圍,我們繼續說小萊那個事。現在假設小萊在2017年11月是第一次被行政處罰並且行政處罰已生效,她第三次被查獲的時間是2018年9月,那麼小萊還適用“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這個條款嗎?

答案當然是:是適用的,因為這個“一年內”指的不是日曆年(某年1月至12月),而是自然年,也就是從行為人(故事中的小萊)第一次因走私(不一定是普通貨物、物品,比如走私其他物品但是又夠不上被刑事處罰的)被行政處罰生效開始計算到“又走私”(必須是普通貨物、物品)行為實施之日結束,只要這段期間的時間間隔在一年以內就可以適用這個條款。

所以總結一下,這個“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條款,適用的情況就是不管第一次和第二次走私了什麼,只要是自第一次被行政處罰生效之後一年的時間裡,第三次及之後又一次走私了普通貨物、物品,就構成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那麼,之前的法條中還提到了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等牽涉到不同量刑幅度的用詞,那麼到底多少數額算巨大,什麼情節算嚴重呢?我們還是先來看最高院和最高檢作出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中的第十六條中都做了解釋。

“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範圍是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偷逃應繳稅額巨大”的範圍是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的範圍是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封頂。

如果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並且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若是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眾阻擾緝私的。

最後還有一個小尾巴~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中的最後一句“多次走私未經處理”,包括了未經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為什麼未經處理呢?是因為當時沒有發現存在走私的行為。一旦查證就要對其進行處理,具體如何查證,可能是因為他人的舉報、自己的供述或者是日後的生活中發現等等。

三、生活中所需要注意的點

據報道,那幾名遊客是大學生,在一名水客頭目的介紹下(水客:受走私團伙僱用,以賺取“帶工費”為目的,頻繁往來於粵港、粵澳之間,通過旅檢等渠道,把涉稅貨物或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分成好幾次,零零散散的攜帶、運輸進出境的人員),專門有償幫人帶東西過海關,並且這幾名大學生還介紹他人一起加入,讓大家都可以兼職賺零用錢。

雖然這些大學生的行為只是幫人帶東西過海關,但是他們是在明知對方的行為是屬於走私行為,仍然為這些走私人提供運輸上的便利的,因此這些大學生和水客頭目屬於共同犯罪。

總結一下就是:有償幫人帶東西過海關,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無論涉及金額多少,均涉嫌走私。

8個女生帶著160張光盤過關,然後……

被截獲現場圖 圖源:人民網

日常生活中,我們多多少少會遇到有困難的人請我們幫忙托運行李,當然謹防毒品,這個在上次的走私毒品中已經說過,不再重複。不管怎樣我們都要留一個心眼,他人請幫忙托運行李要拒絕。不然一旦出事,有證據還好說,沒證據可就百口莫辯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2002]139號】第八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4]人民網中關於《深圳八名女大學生走私PS4遊戲碟160張被海關截獲》的報道

主稿:思堂;審稿:曼春;校對:塵繗;題圖:花顏公子;排版:春天來了小分隊

8個女生帶著160張光盤過關,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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