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 不容忽视的“成长之痛”

近来频繁曝光的校园霸凌案件,令社会感觉到事态的越发严重。未成年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热衷于通过各种方式去试探行为的边界,甚至从霸凌中寻求个体存在感,而这种试探常常触及违法犯罪的边缘。近年来,有多起校园霸凌事件的主角被处以刑事处罚,为他们的过错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一起来看两起真实案例!

典型案例一:部某某、潘某故意伤害案。在我区某学院一学生宿舍内,被告人部某某、潘某因同学之间偶发矛盾,联手殴打被害人张某,被告人部某某用巴掌扇打被害人张某头面部,被告人潘某则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前胸部,致被害人张某左耳部轻伤二级。经章丘法院调解,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最终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二: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系我区某学校同学,同住一学生宿舍内。因某天中午午休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宿舍内长时间打电话,被害人姜某某产生不满情绪而说了她几句,二人产生矛盾,经常有小摩擦。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来找被告人张某某玩,张某某无故生非,联合王某某、李某某一同质问、逼迫被害人姜某某道歉,长时间推搡、殴打其腰背部等身体部位,并拿起暖瓶威吓被害人姜某某要向其泼洒开水,被害人姜某某被逼无奈从处于三楼的该宿舍阳台跳下,摔落在楼下绿化带中致腰部受伤。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下楼后继续对被害人姜某某拉拽推搡,强行将其带回宿舍内进行教训,后又逼迫被害人姜某某晚上请客吃饭,对被害人姜某某提出去就医的要求置之不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某腰部损伤为轻伤。经章丘法院调解,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姜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后语:歌德曾经说过:“人就像浮在水面上的罐子,难免发生碰撞。”当正常的偶发矛盾转化为长期性并且多发性的负面行为时,就演变成校园霸凌。矫正校园霸凌,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所以当校园霸凌发生时,无论是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都需要成人对其投入更多的爱、时间与精力。司法机关作为惩治校园霸凌、保护被欺凌者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不轻易给欺凌者打上恶的标签,但也绝不能因感念其年幼而放松对他们的教育和惩戒;不仅要尽全力保护被欺凌者的权益,更要使他们懂得如何学会自我保护。只有做到不枉不纵,如此,才是真正地实现公平与正义。(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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