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流转土地能否开办规模化养殖?

土地观察员

农村流转土地能否开办规模化的养殖?

对于这个农村的土地确权来说,那么很多地方开始流转这个承包土地了,那么这些土地我们可不可以用来做养殖呢?或者是种植呢。?

可以的。

现在各地方政府也非常鼓励年轻有为的青年们,回到农村里面去创业,承包这些土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一份贡献的力量。

那么在这些土地流转的时候,我们承包下来是可以开办这些养殖场或者种植场。

毕竟这些土地如果单纯是用来种水稻的话,那么肯定是,效益没有这么高,经过我们开辟,规模化的养殖或者种植的话,效益提高的时候,经济也就上去了。


所以大胆的放心去承包那些丢荒的土地,以及山林等,去搞养殖场,开创自己的事业。

需要注意,避开基本保护农田。

我们在农村里面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得到,路边也就是这些水稻田旁边,大路旁边会竖有一个牌子,基本保护农田。

你就说这些水田呢,进入这些,划定的界限内,是不可以做其他使用的,只能够,做农田使用,但是种植还是可以的,养殖的话好像,目前来说就,没有过多的规定。

但是我们尽可能的避开这些,基本保护水田,因为这些水田呢,是属于国家工程的一个项目指标。

所以可以到一些比较偏僻一点的田地里面。承包下来,然后开办属于自己的事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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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第一,可以,国家是鼓励规模化养殖的;第二,不可以,这还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具体情况,土人分三种情况为你详细分析。

(一)在一般农田上开办规模化养殖,国家鼓励、政府支持。针对畜牧业不断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变化、规模化养殖用地增加的实际,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专门下达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力挺有条件的企业和农民建场养殖。

《通知》要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各种理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中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如果你想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需要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同意后,再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就可以了。

(二)占用基本农田开办规模化养殖,法规严禁、政府不许。如果你想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地,对不起,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对此,国家的各项土地法规和政策制度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都明确规定,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由此可以看出,基本农田是严厉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地的,打算流转土地从事养殖的朋友,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三)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开办规模化养殖,区别对待、扶持不同。从事大规模养殖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很多都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独自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之处的企业或个人流转土地开展规模化养殖,有什么样的不同吗?

土人告诉你,不同还是有的。相关政策规定,如果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按照规划开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可以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而其他企业和个人开办或与他们合作开办,那就要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是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这可是永久性建(构)筑物,这就要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申请程序上也不同。如果是本村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只需要签订复耕保证书,不用收取保证金或押金。

而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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