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維權“千折百回”,千萬不要“誤入歧途”!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在經濟利益上形成矛盾對立體,雙方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真的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造成徵地拆遷糾紛頻頻爆發。

由於被徵收人缺乏徵地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及政策的瞭解,所以在維權的時候往往會誤入歧途。

拆遷維權“千折百回”,千萬不要“誤入歧途”!

思想固化,覺得”民告官”是無稽之談

自古以來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許多拆遷戶一聽說跟政府打官司第一反應就是不可能打贏,導致失去了很多獲得合理補償的有利機會。

國家的法律是神聖及嚴肅的,不是紙上談兵,也不是擺設,既然《行政訴訟法》賦予我們這樣的一個權利,那我們有什麼理由不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沒有主見,隨波逐流

一般徵地拆遷的案件涉及的人數眾多,以村為集體或者以社區街道為集體。在這種集體環境當中,很多人是不願意做出頭鳥的,隨大流,想坐收漁翁之利,但是這種行為往往會錯過維權最佳時機,喪失勝訴的權利。

《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時效性法律上都有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寧願信“訪“,也不願信法

很多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對信訪局的職能有模糊,覺得信訪局就要為老百姓解決任何事情的。事實上,信訪局、信訪辦的職能只是一個接待部門,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受理、登記、轉送信訪人的事項,而無權直接解決信訪事項。而且中間週期也比較長,久而久之,最終的結果還是會錯過維權最佳時機,最終被法院拒之門外。

經不住誘惑,扛不住威脅

徵地拆遷過程中,最關鍵的還是簽署安置補償協議的階段。在這個階段,會彰顯徵收人的各種手段。我們常常聽到先簽字、先搬遷會有額外的獎勵。

有些被拆遷戶就按耐不住金錢的誘惑,爭先恐後的簽署補償協議,從而因小失大,往往會失去得到更多合理補償的機會。還有一些被拆遷戶頂住了金錢的誘惑,卻扛不住徵收方的威逼利誘。如:社會人的騷擾,堵門砸窗,對兒女的工作進行干擾等等。

遇到這種違法行為,我們要及時報警來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也要拍照留存證據;為後期維權提供有力的證據。不要恐慌,也不要害怕,我們用合法的手段爭取合理的補償是天經地義。

以暴制暴,暴力抗法,以死相拼

互聯網普及的時代,我們經常看到拆遷戶武力對抗政府強拆,以命捍衛自己家園的視頻或者新聞。辱罵,潑水,甚至有毆打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這樣的結果往往是沒搬進新房,先搬進班房。

在法制社會,依法治國的時代,我們一定要用正確及合法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千萬不要以身試法,畢竟採取以暴制暴的案例成功的幾率幾乎為零。

合理補償,不是漫天要價

很多拆遷戶面對拆遷都有一種一夜暴富的心態,在我們探討案情的階段,總有當事人提出我要多少多少,作為律師我們只能盡我們所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而不是面對當事人的漫天要價,誇下海口能拿到;我們要拿到的是我們應得的合理補償。

勝訴不是目的,提高補償才是贏家

很多的拆遷戶總是過度的去討論案件的勝訴,而往往忽略補償的提高,在這裡我提醒大家徵地拆遷案件的重點不在於某個官司的輸贏上,而是看最終的補償有沒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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