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搬遷,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拆除舊建築,建立新家園,已經成為了一種常態。

拆遷成了一個繞不開的梗。

但是,現在卻不提倡拆遷,改成搬遷了。

拆遷,搬遷,有區別嗎?

拆遷,搬遷,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

(圖片來自網絡)

搬遷,只是單純的搬離此處、遷往他處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是由當事人自願做出的一種民事行為。至於原來的房子,拆不拆其實都可以,由房主自行決定。

而拆遷,則是指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及相關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著物,重新安置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並對其進行補償的行為。做出拆遷決定的不是公民,而是政府。拆遷包含兩個行為,一個拆除舊建築,一個遷離原地。

從字面意義及實質情況來看,拆遷包括搬遷的內容。

既然如此,現在為何不提倡拆遷,而提倡搬遷了呢?

拆遷,搬遷,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

(圖片來自網絡)

這個就涉及到一個新的法律條文。

2017年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也就是說,現在的拆遷在順序上是分為三步走:第一步,補償;第二步,搬遷;第三步,拆舊建新。

嚴格按照這三步來走的話,那對拆遷戶來說,拆除房屋就與他沒有任何關係了。

拆遷戶最關心的一般就是補償問題,不管是產權置換,還是金錢補償,只要補償確認無誤了,當事人願意爽快地搬遷,雙方的補償協議得到充分落實。那原來的房屋就不再屬於拆遷戶的了,當拆遷方要對該房屋進行拆除的時候,自然也就沒有原戶主的事情了。

拆遷,搬遷,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

(圖片來自網絡)

對原戶主而言,他所參與的便只有搬,而不涉及到拆或者不拆了。

以往的拆遷,並沒有將補償、搬遷、拆除區分開來,經常會出現,拆遷方一邊與拆遷戶商量補償協議,一邊讓人過來拆遷;或者簽訂完補償協議,還沒對拆遷戶進行安置或者給予補償,便將拆遷戶驅離,繼而強拆房屋的情形。如此情況下,拆遷戶利益便會受到很大的損害。

只有先妥善安置,然後拆除,這樣才能對從最大程度上保障搬遷人的利益,才能讓搬遷人增加安全感和獲得感。

拆遷,搬遷,一字之差,性質卻是不一樣,它體現的是法律對房屋徵收的規範化、合理化、便民化,繼而真正地體現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拆遷,搬遷,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