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4歲孩子被灌60度白酒並毆打致死」行凶“繼父”被判死緩

「遼寧4歲孩子被灌60度白酒並毆打致死」行兇“繼父”被判死緩

4歲的昊昊(化名)被媽媽的新男友于某強行灌入高度白酒後,於某用拳腳和半根檯球杆毆打孩子,致當時只有4歲的昊昊死亡。

5月31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4歲男孩在家中身亡”一案進行重審宣判,被告人於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於某限制減刑,被告人於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唐某人民幣31574元。

二三里資訊瞭解到,孩子的父親唐某是本溪人,唐某和張某離婚前一家三口居住在本溪。

當唐某拿到判決書後表示,他並不在乎民事賠償部分,對於最新的判決結果,他不能接受,他決定上訴。

案件回放

男子酒後強迫4歲孩子喝酒 孩子被毆打致死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於某與張某從2013年認識後同居,4歲的昊昊系張某和唐某之子。

2015年1月,張某與唐某離婚訴訟期間,昊昊及張某與於某共同生活在瀋陽市渾南區李相鎮李相村於某的住處。

於某時常喝酒且酒後打罵家人,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於某酒後在家中用拳腳等毆打昊昊,張某發現昊昊被打,遂將其帶離於某住處。

3月28日,於某約張某在瀋陽市渾南區營城子一飯店飲酒,並同昊昊一起吃飯,後將張某及昊昊接回住處。

回到住處後,於某與張某又繼續飲酒,張某醉酒後睡覺。

於某強迫昊昊喝下高度白酒,並用拳腳、半截檯球杆毆打昊昊頭面部、背部、臀部等處,致昊昊在酒精中毒的基礎上因頭面部及軀幹、四肢受到鈍性外力作用,引起硬腦膜下血腫及多發性軟組織損傷而死亡。

事後,於某將半截檯球杆及昊昊所穿衣物焚燬。

同年3月30日凌晨三四時,於某到其弟處告知昊昊死亡,讓弟弟報警,其弟見於某處於喝多狀態而未信,至中午,張某再次找到於某告之報警,於某遂報警,當日警方在於某住處將其抓獲。

最新進展

孩子父親對最新判決難接受 決定提出上訴

5月31日下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4歲男孩在家中身亡”一案進行重審宣判。

此前,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於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對於一審宣判結果,昊昊的父親唐某提出上訴,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予以支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撤銷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新審判。

5月31日,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酒後毆打與其同住的幼兒,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法官當庭宣判案件判決結果,被告人於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於某限制減刑,被告人於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唐某人民幣31574元。

對於法院判決結果,被告人於某當庭並未提出上訴。

昊昊的父親唐某拿到判決書後表示,他並不在乎民事賠償部分,對於最新的判決結果,他不能接受,他決定上訴。

焦點問題釋疑

焦點一:為何會對一個4歲小孩子下狠手,當天發生了什麼?

昨日,昊昊的父親唐某拿到了一份最新的法院判決書,內容提示,被告人於某在公安機關所做的八次訊問筆錄及庭審中均供認酒後用檯球杆將被害人打死的事實。

於某供述內容提及,其和昊昊母親張某一起搭夥過日子,張某母子住在於某家,於某在2015年3月28日之前就拳打腳踢打了張某和孩子的臉、身體,用皮帶抽孩子的身上,具體打了多少下記不清了。

3月28日中午,於某和張某帶著昊昊在一個飯店吃飯,於某和張某喝了一瓶多白酒,回家路上,張某又買了五斤散白酒,到家就又開始喝,兩人喝了大概一斤半的白酒,張某喝多了後就睡覺了。

於某在東屋用手打昊昊後背兩下,昊昊被打後就往中間屋走,於某到中間屋門旁邊拿的檯球杆,朝著昊昊後背、屁股打了兩下。昊昊一躲,於某就打到昊昊後腦上了,昊昊直接倒在地上,頭還磕在地上,於某把手放在昊昊的鼻子下面感覺沒有呼吸了,於某趕緊抱著昊昊到南門大棚裡,大棚中間的大盆裡有水,於某想給昊昊洗洗臉、腦袋,見昊昊沒有反應,於某就把昊昊抱到東屋床上,給他做了人工呼吸,衣服脫了,抱到東屋北面的炕上,用毛毯將昊昊包上,然後回屋睡覺去了。

3月29日14時左右,於某起來後看見張某哭,昊昊當時眼睛閉著,於某就給昊昊套上新洗的衣服,把他脫下來的衣服、鞋和打他的檯球杆、破兜子放灶坑裡燒了。

張某說要去報案,於某沒讓張某出去。

於某還對張某說,昨晚孩子可能是喝完酒嗆盆裡淹死了,不行把孩子埋了,然後他帶著張某走。

3月30日8時左右,於某和張某又一起喝了白酒,於某有點喝多了就倒床上睡著了,後來警察在於某家中將其抓獲。

焦點二:如此大量高度白酒是怎麼進入孩子體內的?

判決書內容提示,經查,被告人於某從被抓獲後所有的供述及自認材料均供述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過程,但始終否認強迫被害人喝酒行為,現場唯一的證人張某處於醉酒熟睡狀態,現有證據雖然無法直接證明被告人實施該行為,但鑑定結論證實被害人昊昊心血中酒精含量為261.8mg/100ml,胃內容物中酒精含量為1366.7mg/100g,被害人口唇周圍及下頜多處有外傷。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4歲的幼童自行喝下如此多高度白酒,不符合生活常理,故對於某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對於於某的殺人動機,經查,從被害人全身損傷情況可見其生前遭受長時間持續的毆打併最終致其死亡。

焦點三:殘忍殺害4歲孩子,判決結果為何不是死刑?

判決書內容提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毆打年僅4歲的孩子,並強迫其喝下高度白酒後,手段殘忍,情節惡劣,鑑於本案系在被告人與被害人母子共同居住期間發生,被告人系家人報警並帶領公安人員到被告人家中抓獲,到案後能夠供述殺害被害人的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綜合考慮被告人於某人身危險性大等情節,故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相關法規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專門增加了一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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