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诉被告龙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龙海宾承诺偿还原告8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并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龙海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6)豫0183执5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龙海宾
性别:男
年龄:55
住址:新密市大隗镇窑沟村东门72号
身份证号:410126********2518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8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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