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胡某繼承權糾紛案調解紀實

劉某與胡某繼承權糾紛案調解紀實

案情介紹:

2017年6月8日劉某的丈夫柯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 經交警認定: 肇事方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的丈夫柯某不負事故責任. 通過訴訟肇事方賠償劉某及柯某的母親共計86萬元. 賠償款到賬後, 胡某提出這是兒子柯某的死亡賠償金應歸她所有, 劉某認為應先償還柯某先前所欠的債務14萬元和安葬費用4萬元, 剩下的按遺產分割. 胡某不同意並多次打兒媳劉某, 2017年1月12日上午劉某無奈之下求助調委會, 要求調委會主持公道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調解員先向當地社區調查劉某與胡某的基本情況, 知道胡某生育兒子柯某, 前年胡某的丈夫柯某病亡.母子感情深厚.然後調解員分別向劉某與胡某瞭解了各自生活情況, 胡某有退休金, 每月2800餘元. 劉某有個13歲兒子, 有住住房兩套, 其中一套胡某居住. 另劉某有存款10萬元.

調解員在分別與劉某與胡某溝通時, 不失時機地向她們宣講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並十分同情家庭的遭遇. 指出胡某打劉某不對, 起馬劉某的兒子年幼, 是胡某的孫子, 柯某的親生骨肉. 這種血容於水的親情永遠無法割捨. 為了死亡賠償金分配反目成陌路人不值等等. 胡某聽說調解員的一席話流下了傷心而又內疚的淚水. 調解員見火喉到了, 便提出對此糾紛的調解意見, 按繼承法分割遺產, 適當照顧胡某原則. 胡某滿臉老淚地對調解員說, 我太愛我的兒子. 我錯了, 我決定不要遺產, 只要與兒媳和孫子共同生活. 此時,

劉某與胡某抱在一團痛哭. 調解員看見劉某與胡某和好, 希望劉某今後更要孝敬老人, 培養好子女, 一家人相依為命. 對於遺產是否分配? 如何分配? 胡某考慮成熟後再調解, 調解員等胡某的通知.

次日上午10時許, 胡某主動打電話給調解員一是感謝, 二是請調解員起草調解協議, 她自願放棄遺產繼承權. 胡某與劉某達成了調解協議.

調解結論:

經調解,胡某與劉某達成調解協議書. 劉某名下有住房兩套, 存款10萬元. 柯某的死亡賠償金 86萬元. 胡某,劉某同意償還債務14萬元. 剩餘款項82萬元及兩套住房歸劉某, 胡某自願放棄繼承權. 劉某承擔贍養胡某的責任和撫養兒子成人的義務, 為胡某養老送終.

調解體會:

在本起案件著重解決死亡賠償金與遺產認識上的問題.既有相似之處,也有明顯區別。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相似之處在於: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與遺產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受益人基本相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主張死亡補償金的訴訟主體都是死者的繼承人,這與遺產相同。根據《民訴法》規定,只有死者的繼承人才有權參加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並在訴訟中主張死亡補償金賠償,否則訴訟就要依法終結。

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區別: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之後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範圍,該範圍之內並沒有明確地包括死亡賠償金。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後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這有悖於立法上設死亡賠償金的目的。從這方面看,死亡賠償金似乎並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但其實不然。

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強調公民死亡是界定遺產的唯一標準,調解員認為既有失公允也與《繼承法》立法精神不符。因為,在公民死亡之後至遺產所有權轉移之前,已死亡公民的財產都有可能繼續增加、增值或產生孳息,這些在公民死亡後增加、增值的財產以及茲息都是公民的遺產,否則這些財產將無法處理。死亡補償金雖於受害人死亡後產生,但其與死者的人身權、生命權和財產權緊密相關,應當按遺產處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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