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孩子公园攀岩游戏摔伤谁来担责?

普法课堂|孩子公园攀岩游戏摔伤谁来担责?

一年前,11岁的张某在公园攀岩时摔伤,公园、游乐设施经营者互相推诿。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游乐设施经营者承担七成责任。

2017年4月9日,11岁的小学生张某跟随父母前往乌鲁木齐某公园游玩。张某在攀岩游乐设施处游玩过程中,从高处摔下。

张某的父母得知,任某租赁某公园场地经营该攀岩游乐设施。他们多次找到某公园和任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

无奈,张某把某公园和任某起诉至乌市沙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5.9万元。

张某的父母认为,被告提供的游乐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受到伤害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自购买攀岩游戏门票时与公园和任某建立了游戏服务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游戏经营者或管理者对游客提供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并消除任何潜在危险,为游客提供可靠安全的游戏及环境,是游戏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法定义务,被告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公园辩称:“该游乐设施是任某的,我方只是提供场地,所以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任某辩称:“游乐设施是正规厂家生产的设施,我方认为游乐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从七八米的高处掉了下来,该事故系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的,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身体权应得到保护。张某在任某经营的攀岩游乐设施游玩时,因攀登到高处时跌落地面受伤,根据该游乐设施设置,主要安全措施为:游玩者身上系安全绳,由其监护人手持另一端,攀岩设施底部为气垫床。

任某作为攀岩游乐设施的经营人,应保障游玩者的安全,在设施运营中保证提供的气垫能够起到预防危险发生的作用,并对游玩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或提示,原告在游戏过程中受伤,系任某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任某应对张某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案情,法院认为张某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任某承担70%的责任较为妥当。

近日,乌市沙区法院判决任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万多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转自:法制日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