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行力度,形成强大攻势——市两级法院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清远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新闻发布会

加大执行力度,形成强大攻势——市两级法院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发布会现场

5月2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介绍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及攻坚战有关情况。据了解,基本解决执行难需要实现“四个基本”目标,当前,我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下一步将通过落实“九项举措”,加强定期督导,实施加码作战,增强执行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强制措施六大方面工作,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加大执行力度,形成强大攻势——市两级法院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发布会上,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新闻发言人李延存介绍,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冲刺之年,攻坚之年和决胜之年。全市法院将全力以赴,攻坚克难,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坚决实现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坚决实现90%以上“终本”案件切实符合达标要求,全面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全部通过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验收。

据悉,近两年来,在市委政法委和省法院的领导下,清远法院通过“双清双战2016”和“攻坚2017”执行专项活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2017年,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3857件,位居全省第9位,同比增长42.82%,在收案数连续三年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全市法院结案数、结案率稳中有升;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执行结案3207件,同比增长2.1%;执行到位金额5.9亿元,同比增长37.2%。强制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强,截至今年5月24日,两级法院共采取限制高消费1620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730人次,拘留103人次,有效惩治和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

与此同时,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市两级法院已完成网络执行财产信息平台“总对总”对接,“点对点”对接和执行案件“一案一账户”管理目标,执行指挥中心将在6月底前完成,“智慧法院”建设升级。执行创新手段也在不断丰富,如佛冈法院在全省首推“执行救助保险”;城区法院通过户外广告、公交车站灯箱广告、小区电梯间广告等在全城范围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清远中院、连南法院、连州法院推出执行悬赏保险制度、失信彩铃等等,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下一步,市中级法院将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继续创新执行举措,加强定期督导,实施加码作战,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加大执行力度,形成强大攻势——市两级法院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加大执行力度,形成强大攻势——市两级法院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发布会上,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潘钢鸣向媒体通报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综合科科长谢伟诚宣读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通告》,并书面介绍三起打击拒不履行裁判裁定行为的典型案例。

加大执行力度,形成强大攻势——市两级法院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加大执行力度,形成强大攻势——市两级法院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Q:什么叫执行难?基本解决执行难要达到什么目标?

A: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没有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执行力量、执行措施不足或不规范,以及存在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不配合不协助执行等情形。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属于两个概念。

基本解决执行难可归纳为“四个基本目标”:一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二是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四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Q: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否意味着凡是当事人胜诉的案件都可以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到位?

A:基本解决执行难并非指所有当事人判决中的债权都能够实现,这里存在一个执行不能的问题。所谓的“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不可能执行到位的,故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对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建立执行程序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等。

Q:法院判断“执行不能”案件,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是什么?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本结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此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其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至少要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以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并非指案件就不再执行,被执行人无须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在终本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应依职权恢复执行。

通讯员︱赵彩红 李俊杰 郑家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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