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因前夫“被負債”百萬 最新司法解釋提供轉機

杭州網訊“我終於解脫了!”2018年1月3日,在收到法院改判判決書的那一刻,徐麗(化名)頓感輕鬆。在過去的1000多個日子裡,作為法院判定的債務人之一,她幾度被前夫周董(化名)欠下的五筆共計200餘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壓得無法喘息,而這份經由檢察機關成功抗訴作出的判決書,讓她重新看到了曙光。

15天后,也就是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杭州一女子因前夫“被负债”百万 最新司法解释提供转机

三個月後,當徐麗將一面寫有“求真務實 為民解困 依法判案 公平正義”的錦旗送到檢察官王籽佳手中時,還是難掩心中的激動,“早就想來了,因為自己身體的原因耽擱了,謝謝你王檢察官!是你讓我看到了希望,有了這個案子的示範,相信其它四個案子都能得到公正的判決的。”

分居多年後離婚 卻莫名背上百萬債

1994年,徐麗和周董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兩個兒子。

2015年2月27日,兩人協議離婚。

“對女人來說,婚姻失敗已經是很悲哀的事了,可我沒想到離了婚還有還不完的債。”

就在簽署離婚協議後的第三個月,徐麗收到了一張法院傳票,因前夫周董與海峰(化名)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徐麗被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

2015年1月20日,周董與海峰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周董因資金週轉向海峰借款人民幣14萬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9日止,同時對利息、罰息、違約金等做了約定。這筆借款,周董至開庭都未歸還。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因該筆借款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徐麗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而對這筆欠款,徐麗事先毫不知情。

原來,早在2009年,徐麗和周董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因為考慮到孩子,一直維繫著名義上的夫妻關係。雖然借款合同上只有周董一個人的簽名,法庭上,周董也稱對外舉債均用於自己炒股及彌補炒股的虧損,並未用於家庭生活,屬於個人債務,徐麗也遞交了社區及周董母親的證人證言,但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分居的事實,遂判決周董、徐麗於判決生效五日內共同歸還該筆借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等。

一審判決猶如晴天霹靂,讓徐麗欲哭無淚,但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三個月後,徐麗再次收到法院傳票,被通知參與另外四起與周董有關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金加上利息,一共有300多萬,也不知道哪天又會收到法院的傳票,這麼多的債我這輩子也還不清!”作為一名銀行中層幹部,離婚後雖要獨自撫養兩個兒子,經濟還算能承受,但一想到以後都要揹負著這一筆筆糊塗債,徐麗無法接受。

一審判決後,徐麗開始走上維權之路。一年間,她跑了無數次的法院,身上的五個案子經歷了一審、二審、再審,結果均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檢察機關從頭開始“理債”

2016年8月,走投無路的徐麗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請求檢察機關依法抗訴。

“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要證明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為個人債務難度很大。因為很少有人會約定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更難以證明第三人知道這個約定。”承辦檢察官王籽佳如是說,“五個案子一共有三個債權人。其實債權人也認可徐麗對債務不知情,但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自從惹上了官司,徐麗整個人都垮了,一直病退在家,工資基本上都被法院執行了,平時撫養兒子、看病吃藥都是靠母親和姐姐資助。

“雖然之前也辦過很多夫妻共同債務的案子,但徐麗的經歷對我的觸動還是很大的,因法院判決而負債,不僅她和兒子要受影響,她身邊的親人都在間接為她還債。”

為了釐清事實,王籽佳對全案進行了細緻審查。她發現,從借款合意上看,徐麗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如果家庭確實需要借款,完全可以通過銀行借到利息更低的錢款,無需向第三人高息借債,因此徐麗並無舉債之合意。

從用於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借款時間發生在離婚前一年半至離婚前一個月,短短一年半時間,在家庭無任何大額支出的情況下,周董對外舉債200多萬,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

因此,案涉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明顯不合理。

2017年2月6日,杭州市檢察院對周董與海峰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等5個案件提請浙江省檢察院抗訴。

2017年4月12日,浙江省檢察院對周董與海峰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8年1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對本案依法改判,判決由周董個人承擔案涉債務。

抗訴成功後,杭州市檢察機關對另外四個未抗訴的案件仍未放棄,一直努力促成雙方和解。在杭州市中級法院的主持下,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溝通,分析案情、釋法說理,歷時三個多月,最終徐麗與債權人達成執行和解。

三年“被負債”馬拉松圓滿跑完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有新變化

“王檢察官,真的太感謝了!我徹底和他兩清了!”前不久,王籽佳接到徐麗的電話,說她剛剛收到法院的執行終結裁定。也就是說,從今往後,她再也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了。

至此,這場長達三年的“被負債”馬拉松,終於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王籽佳補充說,“現在最新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很大的變化,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其實也是提醒債權人以後在對外借債的時候如希望債務人夫妻償還,最好讓夫妻雙方簽字,這樣大家的權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普法小知識: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不服再審裁判的,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四)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六)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七)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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