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全市“行政案件跨地域行政區劃”新聞發佈會,發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全市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 自今年6月1日起,當事人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有了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
(新聞發佈會現場)
那麼,該怎麼來理解以“當事人選擇管轄”為核心的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如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請看淄博作法↓↓↓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戰略部署目標,讓人民群眾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讓老百姓有改革獲得感。
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2016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法【2016】54號《關於同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批覆》,同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進行進一步的深化改革。
黨的十九大報告深刻指出:“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淄博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朱雲三
人民群眾到法院打官司,首要的是對訴權的處置和運用。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賦予當事人案件管轄的選擇權,讓當事人自主自願地選擇信得過的管轄法院,既彰顯了人民群眾在司法工作中的主體地位,體現了人民法院為人民的本質特徵,也有利於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2018年6月1日起,山東全省法院將全面推開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
建立行政案件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機制是省法院經最高法院研究批准實行的管轄制度改革,是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項“頂層設計”,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實現司法民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內在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深刻指出:“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人民群眾到法院打官司,首要的是對訴權的處置和運用。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賦予當事人案件管轄的選擇權,讓當事人自主自願地選擇信得過的管轄法院,既彰顯了人民群眾在司法工作中的主體地位,體現了人民法院為人民的本質特徵,也有利於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二是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是遵循審判規律,更好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助力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重要的審判原則,居中審理裁判是基本審判規律,這一規律在行政審判中有著特殊的意義。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管轄法院會更好增強原告的心理預期,管轄法院的不確定性也會打消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的僥倖,有利於人民法院更好地堅持居中裁判,平等對待“官、民”雙方,提升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敢收”、“敢判”的底氣,從而也能夠促進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水平,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三是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是深化行政審判方式改革、開創行政審判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試點法院的實踐證明,以“當事人選擇管轄”為核心的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機制符合中央改革精神,符合法律規定,符合行政審判規律。
為紮實推進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我們將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加強便民指導。各基層法院都會向社會公佈諮詢電話,在立案大廳或訴訟服務中心醒目位置會擺放跨行政區劃管轄工作公告展板,印發明白紙,讓社會公眾知悉選擇管轄工作要求,指導當事人選擇相關管轄法院。
二是完善立案銜接。 當事人到法院起訴時,立案庭工作人員指導當事人一併填寫“行政訴訟案件選擇管轄表”,當事人選擇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的,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當事人選擇異地管轄的,告知當事人直接到所選擇法院的立案庭立案,被選擇管轄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
三是加強協作配合。片區內法院將加強協作配合。選擇管轄法院因調查舉證、文書送達,需要其他基層法院協助的,其他基層法院應當予以協助。生效裁判的執行,由選擇管轄法院負責,執行標的所在地法院應予配合。信訪工作仍按照現有信訪管理機制處理原則。
四是加強信息化建設,積極應用信息化手段。各基層法院會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積極嘗試網上立案,避免當事人為立案往返於異地,增加訴訟成本。同時努力打造科技法庭平臺,注重系統之間的兼容,為遠程視頻開庭、遠程視頻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同時,省法院將建立完善行政案件信息數據庫,完善行政案件信息數據庫,開放共享查詢權限,實現行政案件立案信息對接,避免當事人利用異地管轄重複起訴或不同原告針對同一個行政行為選擇不同法院起訴的問題。
五是強化監督指導。中院將成立監督指導小組,監督指導各基層法院做好方案的實施工作,對推諉立案、相互扯皮等行為嚴厲通報批評,同時將適時派出督導組檢查指導基層法院此項工作的開展情況,確保我市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蹄疾步穩,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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