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又“逾期”披露,時隔半年被監管

逾期支付又“逾期”披露,時隔半年被監管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27日,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發展”)召開了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及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草案)及摘要的議案》等議案,公司擬以現金 2,380.50萬元向劉志峰出售公司持有的綏芬河市盛泰經貿有限公司90%股權,並以現金18,738.60萬元收購易剛曉持有的成都信通網易醫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60%股權。上述交易事項分別於2017年8月14日、2017年8月4日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2018年3月2日披露的《關於重大資產出售及重大資產購買標的資產過戶完成的公告》《重大資產出售及重大資產購買實施情況報告書》及2018年3月21日披露的《關於重大資產出售及重大資產購買的交易對價支付及履行情況的公告》,劉志峰及萬方發展均應在2017年8月完成交易作價支付,但是時隔半年上述兩項交易均未完成支付。直至2018年3月21日,公司才披露了相關逾期付款情形及延期付款安排。上述股權轉讓交易存在逾期付款情形,逾期支付的同時又“逾期”披露相關進展及安排。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深交所認為,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7.6條的規定,因此,對公司下發了監管函。

規則摘要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7.6 上市公司按照本規則7.3條或者7.4條規定履行首次披露義務後,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持續披露有關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

(一)董事會、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決議的,應當及時披露決議情況;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與有關當事人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應當及時披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主要內容;上述意向書或者協議的內容或者履行情況發生重大變更,或者被解除、終止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情況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獲得有關部門批准或者被否決的,應當及時披露批准或者否決情況;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逾期付款情形的,應當及時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關付款安排;

......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時,不單單要考慮審議披露的標準、觸發首次披露的時點,還應當根據《上市規則》7.6條的規定持續披露有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出現“逾期”的,除了及時披露原因和解決措施外,還需注意具體事項的特別規定,如財務資助款項逾期未收回的,上市公司不得向同一對象繼續提供財務資助或追加提供財務資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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