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业绩快报到底啥时候修正算及时?

年度业绩快报到底啥时候修正算及时?

目前年报披露工作正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在编制年报的过程中,不少上市公司发现年审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的相关数据跟公司披露的年度业绩快报有较大的差异,即利润数据无法落在业绩预告(如有)的区间内或其他财务指标与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相差较远。这个时候是否还需要对年度业绩快报进行修正?这时候的修正是否还有效呢?

我们先从规则的角度来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1.3.6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原因及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十三、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如果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公司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如果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公司应在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披露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公告》

五、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本所鼓励公司对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预审计或者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事先的充分沟通。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者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者超过2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从上面规则可以看到,规则只是表示了“及时”修正,但却未像业绩预告一样约定了具体时间点,那到底什么算是及时呢?我们通过案例来看看。

案例一

梦洁股份于2016年10月27日披露三季报时预计,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亿元-1.71亿元。2017年2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58亿元。2017年4月7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6年度净利润修正为9,970万元。2017年4月20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727万元。

梦洁股份最终披露的年度报告业绩与修正后的业绩快报差异已经不大了,但是交易所认为,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的差异金额为6,030万元,占经审计的净利润的61%,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因此对其作出了通报批评的决定。

案例二

千山药机于2017年2月28日披露了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74.51万元。4月15日,千山药机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579.41万元。4月19日,千山药机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579.41万元。

千山药机于年报披露前对业绩快报做了修正,且最终披露的数字与年度报告也相一致,但是交易所认为,千山药机2016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且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时间严重滞后,对千山药机的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

从案例看出,公司虽然都在年报前对业绩快报进行了修正,但是案例二中交易所在比较时仍是以2月份披露的业绩快报为准,可以看出,交易所认为该次修正是无效的,也认定上市公司的修正是滞后的。

那三月份修正是否就及时了?

案例一

莱美药业于2017年2月18日披露的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79.64万元,因对Argos股份计提资产减持准备等期后事项,公司于3月30日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7.21万元。4月7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8.11万元。

交易所认为,公司披露的快报数据与年报存在较大差异,且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的时间滞后,因此对其出具了监管函。

案例二

2017年1月24日,鼎捷软件披露2016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为5,700万元-5,900万元。2月28日,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5,853.99万元。3月20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6年净利润修正为4,108.22万元,与2016年年度报告净利润数据一致。但公司业绩预告、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2016年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业绩快报修正时间滞后。因此被交易出具了监管函。

三月修正也不算及时的话,到底什么时候进行修正才是所谓的“及时”或者不会被认定为违规呢?

案例一

2013年10月26日,江苏国泰在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13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为17,223.82万元至21,051.34万元。2月28日,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17,236.59万元。3月12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3年净利润修正为16,918.26万元,与2013年年度报告净利润数据一致,公司未收到监管函件。

案例二

2015年10月30日,东方新星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15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为1,875.21万元至3,000.34万元。2月29日,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2,263.02万元。3月12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5年净利润修正为2,025.27万元,最终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为1,886.45万元,与业绩快报修正后的净利润相差138.82万元,约为6.85%。公司未收到监管函件。

案例三

2016年10月28日,科华恒盛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为17,511.56万元至23,348.75万元。2017年1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15322.62万元至18970.86万元。2月28日,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16,923.32万元。3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6年净利润修正为17,249.32万元。4月27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17,156.71万元,仅相差92.61万元,相差部分不足 1%,公司未收到监管函件。

案例四

2015年10月29日,中捷资源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15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为-40,090万元至-39,939万元。2016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37,800万元至-37,650万元。2月27日,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37,709.75万元。3月5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5年净利润修正为-42,802.83万元,与2015年年度报告净利润数据一致,公司未收到监管函件。

信公咨询观点

从众多监管案例以及信公咨询对规则的理解,年报预约在3-4月的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业绩快报需要在2月底之前披露,而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最迟不晚于3月上旬进行修正,而沪深主板的公司则是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发现有差异及时修正。更重要的是,无论是业绩快报或者业绩快报修正披露的数据,均需要保证落在业绩预告(如有)的区间内或与法定预测期间里的最后一次预计差异较小,才能避免被处罚。

那么上市公司如何避免发生业绩快报披露违规呢?信公咨询建议如下:

1、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公司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应事先经过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2、与公司年审会计师提前进行沟通,对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初审,对相关模糊的会计处理口径尽早确认,降低修改的可能性。

3、公司进行业绩预告时,公司应当保证后续年度业绩快报及年度报告的利润数据可以落在预告的区间内(沪市主板尽量控制上下区间在20%,深市主板、中小板鼓励控制在30%,创业板为30%),过小的区间范围容易导致业绩预告不准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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