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法官,为什么我申请了执行,这么久都没有拿到钱呢?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财产线索?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财产啊!我已经申请执行了,我就要拿到我的钱!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什么?没有财产?我不信!一定是你们没有想办法!你们这是在给我打白条!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很多到法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

都会想当然的认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了执行

就可以等着被拖欠的钱到账了

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也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

就会认为法院“执行不力”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然而

在法院有种无奈叫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执行不力≠执行难

今天就跟大家说说“执行不能”的那些事儿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

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

“必须得到执行”

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

那“执行难”和“执行不力”

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执行难

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1.

什么叫基本解决执行难?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第二类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2.

“执行不能”案件有多少呢?

尽管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发展,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不断加大制度机制改革,推进包括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与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等创新,加强了与公安、房产、国土、银行等部门的联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但仍有一些案件最终是无法执行的。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最高法院数据来看,全国范围内,这类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50%。

3.

“执行不能”案件怎么处理呢?

针对“执行不能”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执行不能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行为。

4.

“执行不能”案件是不是不再执行了?

当然不是,很多申请人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着很大的误解,认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其实法律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都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终本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通过上面的介绍

大家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是不是有了一定的了解呢?

希望大家能够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

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江华法院的执行法官们一直在路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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