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雨同路132004836
新員工也好還是老員工也罷,只要有勞動合同在身,作為企業或者是公司來說,是不能夠主動逼迫員工離職的,如果說是員工自己選擇離職或者是說員工做了不符合公司規定的事情,觸碰了公司的紅線,那這樣的情況下企業是可以要求員工走人不需要任何經濟上的賠償的,但是如果說員工工作做的好好的,而公司主動提出辭退老員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是必須有所補償的。
老員工被逼離職,就相當於公司裁員,那麼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濟補償。”所以勞動者在被企業裁員後,要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就必須要準確地計算出在企業工作的時間。如果員工在這家企業工作的時間是2年不滿6個月,你應該得到2個半月工資的賠償,如果是2年整6個月或者2年6個月以上,你應該得到3個月工資的賠償。不過,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那麼企業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另外,企業如果要裁員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否則除了上面我們提到的賠償外,企業還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我國對於保護勞動者權益這方面是非常的注重的,所以說在員工不主動提出離職並且沒有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公司選擇主動裁員的話,老員工是可以根據上面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獲得相應的權益和補償的。
上啥班
離職補償有很多種,且聽我一一道來
主動離職
之前有說法,主動離職沒有補償,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實際包括兩種情況。
1、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給我續簽合同,主動辭職是無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合同到期,超過一個月後, 仍未簽訂的,可以按未籤合同處理的,未籤合同超過一個月的,可以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被動離職
1)被裁員了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濟補償。”所以勞動者在被企業裁員後,要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就必須要準確地計算出在企業工作的時間。
如果你在這家企業工作的時間是2年不滿6個月,你應該得到2個半月工資的賠償,如果是2年整6個月或者2年6個月以上,你應該得到3個月工資的賠償。不過,如果你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那麼企業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另外,企業如果要裁員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否則除了上面我們提到的賠償外,企業還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2)在試用期內被裁員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是不區分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的,所以即使是在試用期被裁員,同樣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其計算方式也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計算: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企業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企業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要被裁員,則還需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賠償。
3)派遣員工被裁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按照《勞動合同法》,人力資源公司需要遵守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替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但他們一般不願意來承擔這筆費用,必然會要求你所服務的公司承擔這筆費用,這樣就形成了責任的傳導。這一傳導過程你們並不需要去幹涉,你們只要堅持至少有一家單位應支付你們的經濟補償即可;如果你們所服務的公司不肯支付,派遣你們的人力資源公司就必須承擔這個責任。
4)因為犯錯被辭退的經濟補償
首先,對於比較嚴重的錯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嚴重失職,是指員工的崗位職責擔負著某些重任,員工應當起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而實際上員工卻沒有承擔這一責任,致使損害的發生。這裡的重大損害,包括經濟損失、名譽損害等各類損害情形。
其次,對於損害結果夠不上重大的員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要注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性要求。勞動者犯了錯,說明他對於所承擔的工作職責還不能完全勝任,公司作為僱主,有義務對其進行充分的培訓,幫助其勝任工作崗位。對於性格、條件不適合這個崗位的員工,可以調整到其他合適的崗位。如果缺乏這一步驟,直接按照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行為。
此外,不得忽視的是,不勝任工作的勞動關係解除,企業一方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另一方面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再者,如果員工連不勝任工作條款都不符合,而公司希望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同意協商,或者協商達不成一致,則公司方面只能退讓。
5)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員工可以獲得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有些單位認為,發生這樣的事,單位無須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願意,讓他們自己辭職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如果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
4)被公司調崗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崗位是否可以由單位單方面變更?這不是一個容易說清楚的問題。有些人說,勞動合同既然約定了,那應該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可是,所有的變更都需要協商一致,帶來的結果是,勞動者只能往好的崗位調整。遇見少數工作能力差、工作不適合的員工,因為不可能協商一致,單位只好忍氣吞聲得用。
有些人說,崗位調整屬於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用人單位有權作出自己的調整。這種看法的問題在於,如果單位可以隨心所欲得調整工作崗位,那就不用擔心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了。但凡看哪個員工不順眼,就調整崗位讓他去掃地,然後把人逼走。
可見,上述兩種看法都過於極端。立法者是明智的,他們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說明什麼樣的調整是合法的,什麼樣的調整是不合法的。全中國的崗位太多了,無法歸納出一個簡單明瞭的規則。所以,模糊性的原則是現在通用的判斷標準,那就是“充分合理性”。
另外,還有競業禁止條款這種補償,不展開。法律支持來自——勞動法專家苗其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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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備法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無論已經工作多長時間的職工,用人單位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但因勞動者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2017新勞動合同法解析:內容量過大耐心閱讀。
2017新版勞動合同範本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
二、工作崗位: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擔任_________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收入由_________構成。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4)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2)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七、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4.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5.試用期內,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八、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九、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所規定的一切規章條款,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與公司全體同仁團結合作,如有違反或不能按期達標者,被甲方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聘亦無異議。
十、乙方應嚴守工作中所獲得的有關本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違反《保密制度》者,應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處理。
十一、乙方因工作績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誤或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失和形象損害者,甲方可隨時解除此協議,甲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十二、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動請求解聘時,一經核准,應立即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十三、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在不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辭職,甲方無異議;但乙方辭職必須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試用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適宜甲方工作等情況的,可以隨時終止試用,解除本合同,並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十四、乙方應於試用期滿前一週向甲方提交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甲方根據乙方表現作出是否批准乙方轉正的書面決定,若批准,則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2017新版勞動合同範本2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籤 訂 說 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認真閱讀。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簽字或蓋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併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並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採用下列 方式(選擇一項)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從期滿之日起自動向後順延30天。30天到期後雙方仍未就新的合同達成合意的,本合同終止履行。
B.無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 . 若乙方實際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為本合同實際起始時間;同時,到期終止時間自動向後或向前延展。
二、試用期
第二條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
A. 文化知識: . B. 身體狀況: . C. 勞動技能: . D. 工作能力: . E. 團隊精神: . F. 其他: .
第四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的工作。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須同意甲方對乙方工作工作崗位的調整:
1、甲方根據經營需要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長假被別人取代工作崗位的; 4、其他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 ,以下情況,甲方有權變更乙方的地點:
1、甲方經營場所變更的;
2、由於甲方的經營需要須變更乙方工作地點的;
3、以上情況若乙方拒絕變更工作地點的,甲方可視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 項工作制度。
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不定時工作制。
第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喪、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甲方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獎金+補貼,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其試用期的基本工資為 元(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獎金和補貼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績效而定。合同期內,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若甲方未按時支付或乙方認為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則視為甲方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資日期。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發放時間為 .
六、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乙方的社會保險費。乙方須在入職時向甲方交齊相關辦理社會保險的資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及甲方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以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培訓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定和操作規程、工作規範,並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實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需要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或為乙方接受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依法制定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對乙方進行規範和管理。
第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3、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如在績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後經培訓仍被考核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且不負經濟補償責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按規章制度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甲方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3、乙方退休、退職、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4、甲乙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於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約定的,本合同期限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條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部門副經理以上級別需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乙方所承擔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無法交接,馬上離去會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暫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在被審查期間的,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期滿,即行終止,任何一方需要續訂合同時,在合同終止前一個月,經過對方同意後,可辦理續簽手續。
第三十條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同期內,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下列費用:
1、甲方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係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範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範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當事人的秘密)和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等)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三十三條 補充條款:(根據需求調整內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項目現場工作時,工作時間及地點按項目管理制度執行。
2、甲乙雙方行使本協議中約定的解除權時,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如果對方拒絕簽收時,應有兩個以上在場人在書面通知上簽名作證,即視為送達對方(在場人可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員)
3、甲方採取無紙化辦公,乙方應定期閱讀公司內網中發佈的各項通知及規章制度,並嚴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規定》、《員工手冊》、《職位說明書》及其他內部規章制度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並認可。
十一、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想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於《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十七條 雙方事後就有關事宜達成補充或者變更協議的,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或者變更協議確定。
第三十八條 乙方同意,在其處於聯繫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託本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繫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 (簽章) 乙方:__________ (簽字)
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 日
愛尚豁牙子
一、新勞動法辭職賠償、新勞動法辭職補償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准。
2、如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試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隨時辭職,之後,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只能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採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二、新勞動法解僱
1、2008年1月1日以後,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但只能從08年1月1日計算工作時限。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合同履行過程中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過錯),08年1月1日前和之後的工作時限可分別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主張經濟補償。
6、08年1月1日前可獲得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08年1月1日以後的可獲得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合勝法律網
老員工被逼離職,要看怎麼逼的,如果是強迫直接開除,可以去勞動仲裁要求補償金。
如果最終是自己提出離職的,基本上沒有任何補償。
當然,你如果是因為調崗等原因,而辭職,你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去勞動仲裁申請仲裁。
只要你找到公司對你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瑕疵或者錯誤,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
但是現在公司對這些東西做的很完善,很難讓勞動者抓到把柄。所以,如果你還沒離職就先協商解決,如果你已經離職了,最好能找到逼你的證據,還有調崗什麼的東西,你才能去勞動仲裁試一下看能不能得到賠償。不過這種情況希望不大。
刻面寶石手工製作
現在各大企業對於年齡較大的員工,都希望採取逼退制度讓其離職。這樣省下一筆可觀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這裡面,員工需要做的,儘量不要在員工守則和公司制度上簽字,平時日常不要違反公司制度,如有違反不要在處罰決定書籤字。
最核心的,您是否有用,是否提高自己自身的勞動競爭能力。作為一個真正有才華的人不會考慮這樣的問題。換位思考,您是老闆是否會聘用自己這樣的員工,你所提供的勞務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中心問題: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為首要。世界上沒有絕對的鐵飯碗。但經驗和學識是絕對不可替代的。
最後,如果以上都行不通,主動和用人單位協商,支付部分經濟補償金離職。
百樂生活
一般工作5年至10年才稱得上老員工。由於種種原因,老員工被迫辭職,依據法律法規,工廠或公司應該給予賠償。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衝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老員工必須注意相關法律規定,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千萬不要主動提出辭職,那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髮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具體賠償標準在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鯨鯊007
怎麼個被逼法,老員工有沒有過公司規定試用期?是你自願走?還是公司讓你走?
首先要識別原因,自願走肯定沒補償,
公司讓你走
需要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賠償。即勞動者每工作一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兩個月工資的賠償。
例如:某員工在公司工作十年,勞動合同終止時,應當支付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如果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則應當支付二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質量最前沿
老員工一般是指入職時間五至十年的,但更泛指是年齡大的,男超過五十週歲的老員工,因為這些老員工公司會認為用工風險加大,患各種疾病的概率加大,體力和精力也無法和年輕人相比了,為了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公司該出手卸磨殺驢了。
這個驢怎麼殺法那可有講究了,最通常憒用,最缺德的方法之一是讓驢苦不堪言,有苦叫不出,逼迫驢自殺。這樣做是公司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他們的通常做法是,給驢加大工作量,平常一天拉磨一百圈,加大二百圈,並且還要鞭子伺候,並且把草料減為最低限度。
再有就是最常用的手法是給驢調崗,原來是拉磨,現在不讓拉磨了,改成拉車,讓驢在不熟悉的路上奔跑,並且一口水都不給喝,驢終於忍不住了,算了,不用你公司殺,我選則撞樹而亡吧。
以上我是擬人的手法寫上幾句,絕沒有貶低勞動者之意。如果您的權益被侵犯,不能這麼忍下去,或者自動離職,一定找足逼迫你辭職的證據,然後勞動仲裁。
學天真
這個問題本身是不太嚴緊的。離職是指員工對工作不滿意,缺勤不上班,或者直接跳槽。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如果員工主動離開工作單位,在公司不存在相關違法行為的情況,公司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的。
但從題主所想要表達的意思來看,題主估計是想問,在公司存在一些不合理行為的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否需要給付賠償金。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在存在如下情形時,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第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第二,未及時支付足額勞動報酬的。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第四,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第五,用人單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所以,如果題主遇到的上述幾種情況之一時,自己主動辭職,是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的。補償的標準的是,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基數,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