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立法了,你想要平等,还是为“自由”买单?

预付卡立法了,你想要平等,还是为“自由”买单?

江隐龙 法律与生活杂志

  “2018年上半年,《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立法调研活动正式启动。这一步伐的迈出似乎在情理之中:在互联网时代,鼓鼓囊囊的钱包早已在生活中绝迹,甚至曾经代表着品味的一张张“VIP”卡也早已变成了手机APP里的一串串代码。”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预付卡成了市场的宠儿。预付卡首先是方便:办卡之后,购物只需要刷一下二维码甚至报一下会员号,免去了付钱找钱的麻烦;其次是实惠:办卡时往往能得到不少优惠,之前某打车软件“充一百送一百”的广告大家想必都来记忆犹新,这样的折扣也可以说是非常优惠了。

  预付卡虽好,但“贪杯”也容易出问题。近年来,大量发行预付卡之后资不抵债甚至关门跑路的商家频繁出现。对于这些商家的消费者来说,那一张张诱人的预付卡一下子就成了“白条”,因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比比皆是。比如“康骏养生重组破产”事件、“金钱豹拖欠货款”事件,这背后都有大量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消费者——《草案》在这个时机出现,恐怕与近年来的经济环境不无关系。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或地方出台关于预付卡的法律法规何止是“情理之中”,简直是“时不我待”。然而,关于是否应当进行相应立法的问题却依然在学界引起了热议,其中不乏有反对之声。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也不难解释。从法律的观念来看,无论预付卡的定义如何,其发行和购买都应当视为民商事行为。通俗来讲,就是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商家与顾客的“私事”,是私法行为,政府不应当干涉过多。这就好比你到一家服装店买衣服,政府却要规定每人只能买几件、每件不得超过多少元一样,甚至还要让商家把每一次交易的情况尽数上报一样,已经超过了政府有权管辖的范畴。就算你在交易之后觉得被“宰”了,只要交易行为合法有效,又没有显失公平等特殊情况,你也没有权利要求政府为你“作主”。

  与此类似,如果政府要求你将每一次办卡行为都尽数上报——哪怕这会加强你消费的安全性,你会愿意吗?恐怕没有多少会人会心甘情愿地将这一个人隐私交给第三方吧,哪怕这个第三方是政府。毕竟,“私事”就是“私事”,犯不着公权力介入,这也符合人之常情。

  然而,如果你不幸遇到了一家恶意破产、关门跑路的商家,在充卡的钱都已经打水漂之后,会不会自然而然地希望政府出面,依据相关法律为你“主持公道”、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呢?如果你觉得这种想法也符合人之常情,那就说明你在这一事件中先后扮演了两种角色,而这两种角色甚至是相互对立的。

  当你认为办卡是“私事”,不应当有政府公权力介入时,你的身份是一个与商家、政府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当你在充卡的钱无法追回时,认为应当有政府公权力介入时,你又放弃了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转而向政府寻求救济——试问,如果政府没有权力介入你的办卡行为,又怎么会有权力在办卡之后对你进行救济呢?

  在这种情况下,办预付卡的行为是一个普通的合同行为,其产生的债权也没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当商家破产时,它的剩余资产也不会优先用于偿还消费者,而要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工人工资、税款……可想而知,商家在已经资不抵债,可能连工人工资都还不清,哪还有钱偿还消费者呢?

  从法律观念来看,这就是自由的代价。你的独立需要你自己买单——你以一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去签了一份政权无权干涉的合同,这之后的风险将由你自己承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收益一定与风险并存,当你倾心于“充一百送一百”的广告时,别忘记了华丽背后往往也会有黑洞。

  这一款内容其实就是限制“霸王条款”。那么问题出来了:既然消费者和商家都是平等的,为什么还要专门针对经营者作出限制性立法?因为商家有能力对消费者做出“霸王条款”,消费者却基本没有能力对商家做出“霸王条款”,而当消费者最终签字买单时,也依然能解释成“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是冷酷的,但也是温情的,它要考虑到民事主体形式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如果没有这种考虑,那这一条的规定便无法理喻。

  关于预付卡的立法活动,也是如此。面对强势的商家,消费者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如果没有相应立法、没有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消费者或许将永远是弱势群体——《草案》的意义,或许正在于给消费者以武器,让消费者在预付卡的“疆场”上,真正打一场平等的“战役”。

  当然,一定也会有人愿意为“自由”买单——这是独属于法律的取舍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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