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业务中关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属性解读

我们较为明确,商业保理业务是市场上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融信融资行为!在卖方买方两者之间引入保理商,在明确的债权归属问题上介入第三方资金是为保理业务。因此,应收账款是保理行为中唯一的抵押抵押物,对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核查也是保理商考核的重点。今天我们就在应收账款属性问题上略作解读。

商业保理业务中关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属性解读

前提,应收账款必须是明确的债权属性,尚未到期,且属可转让、违未被质押。从种类上看,应收账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产品服务费等资金;还包括商业行为中的票据权利、担保权利等具备明确权利归属的证明函授。

商业保理业务中关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属性解读

明确了上述名目,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保理业务中对应收账款的要求。

债权属性

笔者认为,保理业务中的赊销属性包括在保理期限内尚未到期;在保理转让之未被质押,属可转让范畴。

②明确的资金范畴

保理市场较为常见的应收账款主要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几大类。但是并非具备债权属性的资金都能进行保理操作,比如以下几种:销售折让、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等。

从上述名目可以看出,商业保理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数字有严格要求。对于存在债务关系的账目但不确定的应收占款是拒绝的。

③保留条款

商业保理需要对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归属要求,一点买卖双方在应收账款或影响应账款的条款,将对商业保理造成影响。目前商业保理行业对这类的抽屉协议也是讳莫如深。法律上对这类的协议尚无明确约束条款。

商业保理业务中关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属性解读

最高院《 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保理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但是理商以保理合同为依据向基础合同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并不能以此约束债务人,且债务人仍可以此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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