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人能作为遗产继承人吗?

关于同居问题,今天从继承的角度和大家分享,我们一起来看看,同居人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吗?

同居人能作为遗产继承人吗?

【案例介绍】

陈燕是在单亲家庭长大的,婚恋观从小受到家庭的影响。

陈燕很早就进入社会闯荡,凭着一股坚强的韧劲和拼搏精神,陈燕的事业规模越做越大。事业很成功,感情生活却不尽如人意。谈了几个男朋友都不错,男方或男方家里总会明示或暗示提出结婚,但一听到“结婚”这个词,陈燕就很反感也很发憷,几次恋情均因男方提出结婚而告吹。

没过多久,陈燕遇到了王涛,两个人一见钟情。共同打拼、共同努力、共同生活。不料,陈燕在一次去外地出差的过程中,突发疾病不治身亡。

陈燕的母亲处理完女儿的后事,想顺便处理一下女儿的资产,回老家养老,不料王涛提出自己也应该作为继承人,共同分割陈燕遗产。双方相持不下,诉到法院。

【律师解析】

本案中,王涛作为陈燕的同居人,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陈燕的财产呢?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此看来,陈燕和王涛的同居时间决定着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那么,这两种法律关系认定之后关于遗产继承有何区别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身份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各位看官,看到这儿你明白了吗?

如果陈燕和王涛的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王涛则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如果陈燕和王涛的同居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属于同居关系,王涛则无权继承遗产,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争取一些扶助。至于同居时间如何确定,就要看具体证据了。(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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