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高科技公司制度完善必須先行

虧損高科技公司制度完善必須先行

IPO

放寬上市條件,降低財務標準,鼓勵更多創新企業上市已經成為共識,其中兩條就是允許虧損企業上市和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但是我們的制度已經完善到可以承擔虧損企業上市了嗎?

根據證監會關於《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答問中指出,目前證券法對於上市公司財務條件的要求已經不再是最近三年連續盈利而是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實際上已經為虧損企業上市奠定了一個制度基礎。

另外證監會針對創新企業在特定發展階段高成長、高投入、實現盈利的週期較長等特點,按照《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報經國務院批准,修改《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發行條件中雖然沒有明示虧損企業可以上市,但是在第八條規定尚未盈利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實際上已經明確了虧損企業可以上市。

雖然為為虧損的高科技企業上市掃清了法律障礙,但是上市以後很多法律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確立,否則就會出現一些問題,並引發一些糾紛。

首先是退市,最近有關退市的話題多了起來,上交所5月22日決定*ST吉恩、*ST昆機股票終止上市,深交所終止 *ST烯碳上市,退市原因各有不同,上交所是基於三年連續虧損第四年觸及退市財務標準,深交所是基於連續虧損以後觸及非標,按照目前法律規定,上市以後連續兩年虧損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也就是常說的戴帽,連續三年虧損,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被實施暫停上市,實施加星處理,連續四年虧損要終止上市。而創業板更加簡單,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淨利潤為依據)要被直接退市,根本沒有任何警示的過程。

那麼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在主板上市和創業板上市的未盈利公司處理連續虧損的公司就會有不同的程序,主板上市連續兩年虧損就要帶帽,連續三年虧損就要披星,連續四年虧損就要退市,而在創業板上市,沒有披星戴帽的規定,連續兩年虧損就要直接退市,而且不能申請重新上市,這就有了制度的分歧,作為特批上市的高新技術公司是不是需要按照《股票上市規則》處理,連續虧損要披星戴帽,目前對於上市地的選擇已經沒有限制,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選擇,主板與創業板不同規定之間如何融合,究竟按照哪一個規定處理連續虧損,是按照創業板標準還是按照主板標準,還是兩家交易所自行按照自己規定處理,這樣的話,虧損的高科技公司一定會選擇上交所上市,而不會選擇創業板上市,因為創業板連續虧損兩年要直接退市,而上交所則是規定四年連續虧損才會退市。

但是按照原來設計,創業板應該更加具有兼容性,更應該讓更多的高科技公司上市,也應該首先吸納未能實現盈利的公司上市,如果很多未能盈利的公司都因為退市制度的設計差異跑到上交所上市,好像與創業板設立初衷背離了。

筆者建議是未能盈利的高科技公司上市,給與三年的寬限期,三年之內如果扣除非經常損益連續虧損,或者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意見,一律予以退市,畢竟不是每一家高科技公司都會成為科技巨人,不是每一個獨角獸都能成功成為超級獨角獸,總不能讓其一直燒錢下去,三年燒錢以後都不能實現盈利,說明公司盈利模式不清晰或者盈利能力較差,資本市場是一個資源優化配置場所,不可能總是把資源配置給一些低質低效不能產生效益的公司,而是應該配置到一些高成長的盈利公司上面。

其次是公平性問題,《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規定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紅籌企業,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創新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和境內註冊企業),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者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試點企業具體標準由證監會制定。

老的企業也有很多符合這一條件,但是因為發行的早,就要執行老的退市制度,而新上市的公司卻執行新的退市制度,可以連續虧損不退市,是不是執行執行披星戴帽也未可知。這是不公平的。

另外也給投資者帶來不便,投資者選擇投資標的,還要看看這是那一天上市,在新規以後上市,虧損是不要緊的,不會被退市,而新規以前,是有退市的風險,何況新規以前的創業板上市可以直接退市而沒有任何的警示,這種投資方式總覺得很尷尬。

筆者建議對於未能盈利上市的公司實行特殊的標誌,可以在上市公司簡稱以前加一個字母,比如W,表示未能盈利,並與老的公司區別開來。

三是減持問題,在中國原始股東減持是一個大問題,不僅數量龐大,而且減持密集、違規也多,雖然制定了最新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但是對於違規減持的處罰偏輕,恐怕不足以遏制違規減持,《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對於減持也只是很寬泛的一句話,尚未盈利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沒有更新的處罰辦法,一旦減持,如果停留在市場準入和警示函之類的行政處罰,可能難以阻止市場主體減持股份。

筆者建議是進一步明確未盈利公司實現盈利前違規減持股份懲治力度,一律沒收減持所得並處以違規減持一倍以內的罰款,嚴重違規減持勒令公司退市,何為嚴重違規減持,減持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者佔發行股份流通市值1%。其次是已經連續盈利的公司上市限售股流通也需要一年以上的鎖定期,因此未能盈利公司上市減持股份需要慘參照這一標準,那就是扣除非經常損益以後連續兩年盈利才可以減持股份,減持股份可以參照《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執行。

四是如何認定四新產業, 《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規定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證監會只是較為模糊的說具體認定由證監會負則,並沒有給出一個具體認定標準

有的公司只是一個概念,而且概念繁多,但主營收入中高新技術佔比很低,因此為了市場容易判斷,筆者建議是高新技術產品佔主營不低於60%,比如雲計算行業,那麼雲計算收入佔比要高於60%,而不能說雲計算僅僅佔有30%的收入就申請未盈利上市。

隨著平安醫生在香港成功上市,愛奇藝在美國成功上市,中國推進高新技術和獨角獸上市越來越急迫,小米據說在7月份A+H同時上市,不久以後會有未能盈利的公司登陸中國股市,上市容易,可是制度完善不跟進的話,容易出現一些問題,完善制度要比讓虧損公司上市急迫得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