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高科技公司制度完善必须先行

亏损高科技公司制度完善必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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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上市条件,降低财务标准,鼓励更多创新企业上市已经成为共识,其中两条就是允许亏损企业上市和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但是我们的制度已经完善到可以承担亏损企业上市了吗?

根据证监会关于《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答问中指出,目前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条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而是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实际上已经为亏损企业上市奠定了一个制度基础。

另外证监会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发行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示亏损企业可以上市,但是在第八条规定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实际上已经明确了亏损企业可以上市。

虽然为为亏损的高科技企业上市扫清了法律障碍,但是上市以后很多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确立,否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并引发一些纠纷。

首先是退市,最近有关退市的话题多了起来,上交所5月22日决定*ST吉恩、*ST昆机股票终止上市,深交所终止 *ST烯碳上市,退市原因各有不同,上交所是基于三年连续亏损第四年触及退市财务标准,深交所是基于连续亏损以后触及非标,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上市以后连续两年亏损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也就是常说的戴帽,连续三年亏损,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被实施暂停上市,实施加星处理,连续四年亏损要终止上市。而创业板更加简单,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要被直接退市,根本没有任何警示的过程。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在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未盈利公司处理连续亏损的公司就会有不同的程序,主板上市连续两年亏损就要带帽,连续三年亏损就要披星,连续四年亏损就要退市,而在创业板上市,没有披星戴帽的规定,连续两年亏损就要直接退市,而且不能申请重新上市,这就有了制度的分歧,作为特批上市的高新技术公司是不是需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处理,连续亏损要披星戴帽,目前对于上市地的选择已经没有限制,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主板与创业板不同规定之间如何融合,究竟按照哪一个规定处理连续亏损,是按照创业板标准还是按照主板标准,还是两家交易所自行按照自己规定处理,这样的话,亏损的高科技公司一定会选择上交所上市,而不会选择创业板上市,因为创业板连续亏损两年要直接退市,而上交所则是规定四年连续亏损才会退市。

但是按照原来设计,创业板应该更加具有兼容性,更应该让更多的高科技公司上市,也应该首先吸纳未能实现盈利的公司上市,如果很多未能盈利的公司都因为退市制度的设计差异跑到上交所上市,好像与创业板设立初衷背离了。

笔者建议是未能盈利的高科技公司上市,给与三年的宽限期,三年之内如果扣除非经常损益连续亏损,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一律予以退市,毕竟不是每一家高科技公司都会成为科技巨人,不是每一个独角兽都能成功成为超级独角兽,总不能让其一直烧钱下去,三年烧钱以后都不能实现盈利,说明公司盈利模式不清晰或者盈利能力较差,资本市场是一个资源优化配置场所,不可能总是把资源配置给一些低质低效不能产生效益的公司,而是应该配置到一些高成长的盈利公司上面。

其次是公平性问题,《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规定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老的企业也有很多符合这一条件,但是因为发行的早,就要执行老的退市制度,而新上市的公司却执行新的退市制度,可以连续亏损不退市,是不是执行执行披星戴帽也未可知。这是不公平的。

另外也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投资者选择投资标的,还要看看这是那一天上市,在新规以后上市,亏损是不要紧的,不会被退市,而新规以前,是有退市的风险,何况新规以前的创业板上市可以直接退市而没有任何的警示,这种投资方式总觉得很尴尬。

笔者建议对于未能盈利上市的公司实行特殊的标志,可以在上市公司简称以前加一个字母,比如W,表示未能盈利,并与老的公司区别开来。

三是减持问题,在中国原始股东减持是一个大问题,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减持密集、违规也多,虽然制定了最新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但是对于违规减持的处罚偏轻,恐怕不足以遏制违规减持,《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于减持也只是很宽泛的一句话,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没有更新的处罚办法,一旦减持,如果停留在市场准入和警示函之类的行政处罚,可能难以阻止市场主体减持股份。

笔者建议是进一步明确未盈利公司实现盈利前违规减持股份惩治力度,一律没收减持所得并处以违规减持一倍以内的罚款,严重违规减持勒令公司退市,何为严重违规减持,减持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占发行股份流通市值1%。其次是已经连续盈利的公司上市限售股流通也需要一年以上的锁定期,因此未能盈利公司上市减持股份需要惨参照这一标准,那就是扣除非经常损益以后连续两年盈利才可以减持股份,减持股份可以参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执行。

四是如何认定四新产业,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规定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证监会只是较为模糊的说具体认定由证监会负则,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认定标准

有的公司只是一个概念,而且概念繁多,但主营收入中高新技术占比很低,因此为了市场容易判断,笔者建议是高新技术产品占主营不低于60%,比如云计算行业,那么云计算收入占比要高于60%,而不能说云计算仅仅占有30%的收入就申请未盈利上市。

随着平安医生在香港成功上市,爱奇艺在美国成功上市,中国推进高新技术和独角兽上市越来越急迫,小米据说在7月份A+H同时上市,不久以后会有未能盈利的公司登陆中国股市,上市容易,可是制度完善不跟进的话,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完善制度要比让亏损公司上市急迫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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