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拆遷中防不勝防的“偷拆”發生,我們該如何應對?

房屋是我們廣大人民群眾生活、休息的場所,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基礎,關係到我們廣大公民的基本權利。在現實的徵收拆遷情況中,強拆可以預見或避免,偷拆則往往令人防不勝防,對於面臨拆遷的房屋,被拆遷人一不注意房屋就可能被拆遷方偷拆了,而偷拆一旦發生,被拆遷人就會陷入被動,這種情況我們要怎麼應對呢?

南京市鍾先生一家的房子是單位的公房。最近,當地的相關部門組織進行當地“房改帶危改”項目的建設,鍾先生一家居住的房屋被劃入了拆遷範圍。拆遷方隨後找鍾先生一家談房屋安置的問題,鍾先生一家認為拆遷方提供的安置費太小,希望能夠換一套面積較大的房屋。對於這一要求,拆遷方表示同意,但要求補交差價10萬元,並且以辦理相關手續為由收走了鍾先生家的房本。鍾先生一家一心只等著籤協議住新房,卻沒有想到不但房本一去不復發,房子也在某日家中無人時被夷為廢墟一片。房屋被拆後,鍾先生判斷是拆遷方故意拆毀了房屋,於是找到拆遷方進行交涉。

當拆遷中防不勝防的“偷拆”發生,我們該如何應對?

本案中,拆遷方在未與鍾先生簽訂協議且未徵得鍾先生一家許可的情況下將房屋偷拆,是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嚴重侵犯。

首先,無論是《憲法》還是《物權法》,都強調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侵犯者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公民的房屋以及其中的財物屬於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到憲法、物權法等法律的明確保護。同時呢,房屋是人們最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是人們安身立命之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我國當下的拆遷活動之中,偷拆、違法強拆房屋的行為並不少見。而且,很多房屋被拆除的住戶並未得到合理的補償與安置。

當拆遷中防不勝防的“偷拆”發生,我們該如何應對?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知,人民法院才是強制拆遷的主體,且強制拆遷的申請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本案中,拆遷方並非強制拆遷主體,沒有強制拆遷的資格,無權進行強拆。同時呢,鍾先生一家並未收到任何行政決定,不符合申請行政強制的條件,因此,拆遷方偷拆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後,根據《刑法》第275條的有關規定,“故意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拆遷方涉嫌觸犯《刑法》所規定的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偷拆人的刑事責任,以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當拆遷中防不勝防的“偷拆”發生,我們該如何應對?

法律對房屋的徵收、拆遷規定了極為嚴格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強拆、偷拆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應當予以追究。被拆遷人如果遭遇這樣的情況也不要迷茫,對於拆遷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都有應對的辦法,被拆遷人在與拆遷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應當採取法律手段,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拆遷方的責任,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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