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決議中,股東面對簽名被偽造應如何處理?

東友律師事務所

公司召開增加註冊資本的股東會決議,沒有通知全體股東參加,有股東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股權被嚴重稀釋,調取工商底檔後,發現股東會決議上自己的簽名是偽造的,怎麼辦?

對於在公司決議中偽造簽名的處理:

1、請求撤銷該公司決議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股東、董事未被通知參加會議,其簽名又是被偽造的,可以適用“召集程序”違法這一法定理由。公司應嚴格遵循公司章程規定或《公司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召集會議,否則公司決議構成“召集程序”違法,公司股東通過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維護自身權益。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該訴訟必須滿足《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

”的期限規定。

2、請求確認該公司決議不成立

實踐操作中,被偽造簽名的股東知曉公司決議往往已經超出六十日期限。

這個時候可以適用2017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的第五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股東、董事未被通知參加會議,其簽名又是被偽造的,即適用《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確認該公司決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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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不好處理的,對自己利好,則不動聲色,假裝不知。對自己利空就拿起武器和他拼了,不過這裡的武器指的是法律。當然維權可以靈活些,現在的高科技產品這麼多,冷靜些不愁拿不到證據,然後根據利害程度,考慮是私下協意達成共識,還是走法律程序。現在的律師所有很多好律師,諮詢一下,會給你一個有效解決的辦法的。最重要的是冷靜和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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