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民辦培訓機構,應不分“線上”“線下”

近日,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簡稱“實施條例”),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新《民促法》落地在各省市學校的詳細文件即將敲定。《實施條例》對人們熱議的民辦學校審批程序不清晰、不同類型校外培訓機構監管難、在線教育監管空白、民辦學校教師保障不健全等問題提出進一步規範。《徵求意見稿》提出,實施在線文化教育培訓,需要向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學許可。

規範民辦培訓機構,應不分“線上”“線下”


從在線教育的屬性看,在網上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由社會資金舉辦的機構,顯然也是教育培訓機構,應該納入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統一管理。但從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看,這一部分的管理是滯後的。導致在線教育培訓的亂象比線下培訓機構的亂象更多。因此,將在線教育培訓機構納入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統一管理,是為了堵住管理的漏洞,而進一步規範在線教育的管理,還需結合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經營現狀,改革監管體系。

我國線下教育培訓機構,無證無照、有照無證的機構,大約佔到七成以上,而相比線下教育機構,提供線上教育培訓服務的,無證無照、有照無證的就更多,原因在於,在網上進行教育培訓服務,門檻更低。一段時間來,考慮到互聯網的“共享”屬性,不少人對加強對在線教育的監管,有不同意見,認為在線教育豐富了教育資源,可以形成優質資源輻射,推進教育公平(不發達地區學生通過上網就可以獲得相對低廉的學習資源)。

包括對在職教師在互聯網上當“網師”,也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這應該和線下有償補課的性質一樣,要嚴厲禁止,而另一種意見認為,教師在網上講課,收費低,服務學生面廣,讓知識價值增值,不應該禁止。這些問題都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規,做出明確回答。


規範民辦培訓機構,應不分“線上”“線下”


從在線教育的屬性看,這和提供線下教育培訓沒有什麼本質不同。因此,應該把提供在線教育的民辦培訓機構納入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統一管理。不能因是在線教育,就實行另一套管理標準。像禁止在職教師有償補課,那隻要其進行的教育培訓活動,屬於有償兼職補課,就不應分線上、線下。有人會質疑,教師錄製的課程在網上供學習者下載、學習,這屬於什麼性質?難道也要禁嗎?這類課程當然不屬於有償補課,因此,是不在禁止之列的,這些課程甚至可由政府部門出資,鼓勵教師錄製或網上直播。

有關對在線教育,以及對在職教師擔任“網師”的爭議,本質不是來自在線教育,而是來自對整體教育培訓業的監管,以及對教師有償補課的治理。我國對培訓機構的監管,實行“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註冊、監管制度,這對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提出很高的門檻要求。這種監管制度,出發點是好的,但是,由於社會存在旺盛的培訓需求,有的培訓機構無法獲得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就選擇無證無照經營,或者有照無證超範圍經營。而這些無證無照、有照無證機構,長期遊離在監管之外。今年年初,教育部等四部門開展對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專項治理,整頓無證無照、有照無證機構是治理重點。但從現實看,要徹底取締沒有合法資質的違規經營機構,十分困難。更有效的監管方式,應是降低准入門檻,對所有營利性的民辦培訓機構實行工商註冊,在開展教育培訓業務時實行備案制,這就把培訓機構都納入監管,而且備案制有利於掌握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進而禁止培訓機構開展提前教學、超綱教學——當培訓機構都沒有合法資質時,監管部門是難以將其按培訓機構監管的,也不會要求其培訓項目備案。在線教育納入民辦培訓機構進行監管,不是提高准入門檻,也應該探索建立工商註冊+教育備案制。

規範民辦培訓機構,應不分“線上”“線下”

禁止公辦中小學校教師到培訓機構有償兼職,這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這一做法不存在爭議,是因為這些國家實行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教師享有國家教育公務員待遇,進而必須履行職責,包括必須按規定輪換,以及不得在校外培訓機構兼職。我國規定教師不得到培訓機構有償兼職僅是行政規定,也是把教師參照公務員管理,但教師並不是教育公務員,所以權責並不對等。這是引發爭議的根本原因。

因此,把在線教育納入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統一管理,從根本上要解決對民辦培訓機構的規範管理問題,要以問題為導向,結合實際問題,從制度構建上,消除監管的灰色地帶和治理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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