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组团旅行意外多 遭遇纠纷靠法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选择外出旅游作为假期的休闲方式,那么如果选择报旅行社组团旅行,发生纠纷如何处理?下面北京市门头沟法院的法官详解和旅行社有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丨组团旅行意外多 遭遇纠纷靠法律

签旅行合同时碰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案情简介:

陈某与兰某所开的旅行社签订旅社合同时发现这些条款:1.旅行社可以单方变更行程;2.游客发生意外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最高限额,旅行社不承担额外的赔偿;3.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情况安排三人间。

旅游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须遵守合同中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切莫以“霸王条款”规避自己的责任。

旅行开始前向第三人转让旅行合同可以吗?

案情简介:

陈某与兰某所开的旅行社签订旅社合同,但旅行开始前陈某打算把旅行合同转让给李某。

法官释法:《规定》第11条“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行合同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旅游者将其在旅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转让的前提一是该旅游合同是可以转让的,双方之前没有约定,二是游客要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诉旅行社。同时该法条的规定也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合同目的的履行。游客的变更一般不会影响旅行社的经营,游客旅行本来就是放松身心的乐事,倘若一定要求已经有事耽搁的游客本人亲自参加难免违背了游客的初心。

旅行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单方解除旅行合同还能要求退费吗?

案情简介:

陈某与兰某所开的旅行社签订旅社合同,但旅行开始前或者进行中陈某因事须单独解除合同,陈某打算向旅行社协商退费一事。

法官释法:《规定》第12条,“旅行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行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管理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实际消费无须额外付费,这也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的精神。

因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行社是否要退钱?

案情简介:

陈某与兰某所开的旅行社签订旅社合同打算在清明期间去泰山观赏日出,但因客车在高速堵车,未能看上日出。陈某打算找兰某要求退费。

法官释法:《规定》第18条,“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游客的目的是在泰山看日出,因客车堵在高速耽误了行程,虽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但游客未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旅行社需退还相关费用。

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等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怎么算?

案情简介:

陈某与兰某所开的旅行社签订旅社合同去黄山观赏四绝,但是遗漏了奇松、怪石两大景点,陈某欲要求兰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释法:《规定》第17条,“旅游经营者违法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的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规定,“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的、减少旅行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的违约金。”

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须退相关费用同时赔偿违约金。

最后提醒广大游客,遇到旅行合同纠纷时不要慌,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履行合同、门票、收费凭证等,以便事后支持自己的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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