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被繼承人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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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對繼承與債務做分別瞭解。

一、債務

債務為為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

  • 1.個人債務

就是個人借貸,用於個人消費或個人經營項目的債務。這種債務屬於債務人個人的,與其他人沒有關係。

  • 2.共同債務

就是債務人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個人消費,或個人經營項目,而是用於家庭生活,家庭共同債務。若與配偶共同經營所借債務的,稱為夫妻共同債務。若與其他人的合夥經營的,稱為合夥人共同債務。合夥人共同債務,可以根據所佔份額,分割經營資產,共同債務也依據資產份額,進行分割,分割出來的債務,成為其個人債務。

二、繼承

繼承發生時,首先要解決的是被繼承人債務問題。也就是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償還他生前所借的債務。

  • 1.個人債務的解決

先用被繼承人遺產,償還他的個人債務。不足償還的,繼承人也沒有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也就是說,人死債亡。

如果被繼承人遺產償還債務後,還有餘剩,繼承人可以繼續繼承其遺產。

  • 2.家庭共同債務

借貸人所借債務用於家庭生活,若借貸人死亡,與其共同生活的人同樣有責任繼續償還債務。當然,在家庭其他共同生活的成員償還債務之前,先將亡故者的財產進行分割,屬亡故者的財產,其遺產。若遺產償還債務還有餘,可以繼續實行繼承。若不夠償還債務,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有責任繼續償還借貸人生前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

所以,用於家庭生活的共同債務,人死債不亡。

當然,作為家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員,可以向債權人提出質疑,要求債權人拿出證據,證明已經亡故的借貸人所借債務確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若債權人無法提供證據,家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員可以拒絕償還此債務。

  • 3.合夥(共同)經營債務

如果共同經營者為夫妻,一方所借債務用於共同經營項目,那麼,這筆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若一方死亡,此債務不僅要從死者的遺產中償還,不足償還的,存活的一方依然有責任繼續償還債務。所以,夫妻共同債務也是“人死債不亡”。

若合夥經營項目是多人參股模式,那麼,借貸人死亡後,可以將其參股的經營資產分割出來,作為其遺產。同時,根據其股份所佔份額,將債務也按份額進行劃分,用其遺產先償還股份所佔份額內的債務。餘剩部分繼續實現繼承。不足償還的,其他參股人可以拒絕償還,並只償還屬自己所佔份額的債務部分。也就是說,屬於死者的那部分無法償還的債務,“人死債亡”。

所以,作為繼承人要明確一點:屬被繼承人的債務的,其遺產先用於債務償還。若遺產不足以償還的,屬被繼承人個人債務的,繼承人無須償還,或沒有義務償還。若屬於夫妻,或家庭共同債務的,無論怎樣,總要償還。遺產不夠償還的,未亡配偶或家庭成員仍需繼續償還。

被繼承人生前與家庭成員之外的人合夥經營所借債務,以其所佔股份的份額,可劃分其債務所佔份額。所佔債務份額可以作為其個人債務處理。若分割出來的經營資產不足以償還其個人債務部分,則“人死債亡”。若有剩餘,繼承人可以繼承。

若被繼承人所借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繼承人又是共同生活者之一,無論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若被繼承人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繼承人都有義務償還家庭共同債務。

若繼承與被繼承人是夫妻,被繼承人所借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作為配偶,同時又是繼承人的,無論是否放棄繼承,都有責任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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