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多久沒看《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了?基礎的東西往往最重要

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為“三個辦法一個指引”,這四個規定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可謂字字珠璣,是對信貸業務最基礎的規範和指引。

辦法1:《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瞭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週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範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週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係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髮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

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週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併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2:《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0年第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範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諮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准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範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髮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籤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3:《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第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瞭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係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準,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準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髮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準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併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權限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一個指引:《項目融資業務指引》

銀監發〔2009〕71號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項目融資業務健康發展,有效管理項目融資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開展項目融資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項目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徵的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第四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具備對所從事項目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配備業務開展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機制。

貸款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或者要求借款人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獨立中介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稅務、保險、技術、環保和監理等方面的專業意見或服務。

第五條 貸款人提供項目融資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相關政策。

第六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項目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原材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保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

第七條 貸款人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應當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重點從項目技術可行性、財務可行性和還款來源可靠性等方面評估項目風險,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市場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影響,審慎預測項目的未來收益和現金流。

第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項目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

第九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項目預測現金流和投資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計劃。

第十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綜合考慮項目風險、風險緩釋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利率。

貸款人可以根據項目融資在不同階段的風險特徵和水平,採用不同的貸款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並可以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

貸款人應當要求成為項目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採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當採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資項目在建設期和經營期的各類風險。

貸款人應當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過借款人要求項目相關方簽訂總承包合同、投保商業保險、建立完工保證金、提供完工擔保和履約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設期風險。

貸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簽訂長期供銷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發起人提供資金缺口擔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經營期風險。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可以通過為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為項目設計綜合金融服務方案,組合運用各種融資工具,拓寬項目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分散風險。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恰當設計賬戶管理、貸款資金支付、借款人承諾、財務指標控制、重大違約事項等項目融資合同條款,促進項目正常建設和運營,有效控制項目融資風險。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發放貸款資金。貸款發放前,貸款人應當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貸款發放與支付的有關規定,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時可以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等共同檢查設備建造或者工程建設進度,並根據出具的、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並要求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並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

貸款人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在貸款存續期間,貸款人應當持續監測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情況,根據貸款擔保、市場環境、宏觀經濟變動等因素,定期對項目風險進行評價,並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風險預警體系。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 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同一項目融資的,原則上應當採用銀團貸款方式。

第二十條 對文化創意、新技術開發等項目發放的符合項目融資特徵的貸款,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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