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戶”留下的宅基地屬村民小組

問:齊大爺生前是村裡的“五保戶”,他的生養死葬均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組負責。3年前齊大爺去世後留下土木結構房屋3間,由於無人照應,該房屋倒塌。2年前村民小組經有關部門批准,在包括齊大爺留下的一大片廢地基上建設標準化農民住宅。此時齊大爺侄子齊某前來表示,他是齊大爺的繼承人,齊大爺的宅基地應歸其所有。請問“五保戶”留下的宅基地該如何處理?能否被繼承?

答: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從宅基地的性質來看,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農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其所有權仍屬集體所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與農村居民的人身密不可分,在農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親屬死亡或不再使用該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自然消失。齊大爺本人已去世,生前也無同住親屬,依照“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已歸於消失,不屬於齊大爺的遺產範圍。該宅基地應屬於村民小組所有,齊某無權要求繼承。同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關於法定繼承人範圍的規定,齊某並不是齊大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也無權要求繼承齊大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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