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属村民小组

问:齐大爷生前是村里的“五保户”,他的生养死葬均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3年前齐大爷去世后留下土木结构房屋3间,由于无人照应,该房屋倒塌。2年前村民小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包括齐大爷留下的一大片废地基上建设标准化农民住宅。此时齐大爷侄子齐某前来表示,他是齐大爷的继承人,齐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请问“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该如何处理?能否被继承?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居民的人身密不可分,在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或不再使用该宅基地且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失。齐大爷本人已去世,生前也无同住亲属,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归于消失,不属于齐大爷的遗产范围。该宅基地应属于村民小组所有,齐某无权要求继承。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齐某并不是齐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也无权要求继承齐大爷的财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