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獵8只野生鳥類 兩男子獲刑並賠國家損失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該院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兩被告人除了受到刑事處罰,還要承擔賠償國家經濟損失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餘某駕駛車輛沿路使用氣槍射擊的方式,捕捉野生鳥類。同日11時許,二被告人被民警抓獲,並當場查獲氣槍1把及野生鳥類8只。經鑑定,其中野生鳥類1只為鴿形目鳩鴿科珠頸斑鳩,野生鳥類7只為雀形目椋鳥科八哥,均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慈溪市林業局認定,涉案鳥類的整體價值為24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餘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二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餘某依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最終,被告人周某、餘某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和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兩被告人共同賠償國家經濟損失2400元。被告人周某、餘某均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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