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8只野生鸟类 两男子获刑并赔国家损失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被告人除了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赔偿国家经济损失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余某驾驶车辆沿路使用气枪射击的方式,捕捉野生鸟类。同日11时许,二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气枪1把及野生鸟类8只。经鉴定,其中野生鸟类1只为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野生鸟类7只为雀形目椋鸟科八哥,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慈溪市林业局认定,涉案鸟类的整体价值为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余某依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被告人周某、余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400元。被告人周某、余某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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