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我爸是我爸”,这一奇葩证明的背后……

证明“我爸是我爸”,这一奇葩证明的背后……

为什么网友关心这个话题?将心比心,无论是谁遇到这个事,看到那要开的一大堆证明,估计都只有懵逼,望之长叹!正因为网友的这种心理,所以才让这件事情迅速发酵。

那么,这类奇葩证明到底该不该开?应该开!

首先,是相关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提供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提到,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要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指导意见》第五条还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重点审查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等。

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公证书不仅仅有证明的作用,还有确权的作用。

其次,是预防犯罪的需求。

据法制日报报道,淮安公证处公证员助理孙会敏在一个月内就碰到3次当事人找人冒充亲属想要公证的情况。“一年大概有20多起涉及继承公证提供假材料的,10多起涉及委托公证假人冒充的”。提供假材料多见于继承公证,找人冒充的多是涉财产类的委托公证。

淮安市淮安公证处主任陈静颇有感触地介绍,“骗取公证书的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犯罪成本较低,当事人很少因此承担责任;一方面也是出具证明单位把关不严,审核不严谨,而公证部门仅对证明材料有核实权。”

而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员惩戒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公证员还会受到取消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因此,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假冒公正时,不仅会导致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对公正人员来讲,也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公证人员对证明材料要求越细,遏制犯罪的效果也就越好,这是负责任的表现。

奇葩证明并不奇葩。我们在把注意力集中在“证明我把是我爸”的同时,更因该关注的是对骗取公证书现象的立法完善,加大打击力度。只有让犯罪成本高了,骗取虚假公证的人少了,那奇葩证明才会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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