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一、被告孫國華與被告侯國華於二○一七年六月一日前償還原告王和平五十萬元本金及利息(以五十萬元為基數,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計算,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至本金實際償還為止);二、被告侯立濱與被告陳麗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償還原告王和平五十萬元本金及利息(其中,本金部分於二○一七年六月一日前償還二十五萬元,利息以本金餘額為基數,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計算,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至本金實際償還為止);三、被告張希民對上述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四、訴訟費六千九百元(原告王和平已交納)由被告孫國華、被告侯國華、被告侯立濱、被告陳麗、被告張希民負擔(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原告
執行案號:(2018)京0111執915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侯立濱
性別:男
年齡:41
住址:黃驊市建設大街建東二區359號房產家屬樓3棟2單元403室
身份證號:239005********3110
執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50.414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18610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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