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被告孙亚晨、高连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海豹租金和押金共计一万零二百二十七元。二、驳回原告张海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张海豹负担六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孙亚晨、高连海负担二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执行案号:(2018)京0111执174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孙亚晨
性别:女
年龄:28
住址:长辛店乡李家峪村318号
身份证号:110111********6569
执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0255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610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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