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条修订对驾培的能动影响和不足影响(一)


道条修订对驾培的能动影响和不足影响(一)

盛开的花朵

近期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决定向全国征求修订意见。作为综合运输体系中从业人员最多、运输量最大、通达度最深、覆盖面最广的运输方式,道路运输法律保障体系是否健全,直接决定着道路运输的发展。同时面临消费需求升级、管理体制改革、新旧业态融合、安全监管力度不够等背景下,修改道条的确不宜。通过阅读,对其中的驾培方面提出如下对驾培改变和难以改变的两个方面。

一、道条修订意见稿对当下驾培市场的影响‍

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一项正式法律法规的雏形,是起草人体现发布人意志的完美作品。应当说,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思路基本定格。或者说,其中的大部分条款不会出现异动的可能。因此,阅读驾培相关条款,与大家分享。

1.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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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这是国家领导人在“放管服”会议上强调提出的一句话。2018年06月08日,在中国政府网再一次提出《何谓“双随机、一公开”?》,实际上就是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取消驾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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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民间吹风取消驾校行政许可,今日从道条修订意见稿可得到证实。这是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需要,也是我国简政放权大环境的需要。因此,申办驾校彻底没有了行政障碍。作者前几天曾经谈过,并不意味着减低入门标准。只是减小人为行政交易成本而已。改变过去严进宽管为今后的宽进严管的局面。与“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相一致。

以上两条,可以让民间对官方的抱怨几乎为零。驾培市场主体自身问题,再转嫁到官方可能没有了理由。

3.培训记录终于列入道条

培训记录在前版道条是没有的。但修订意见稿中明确将培训记录列入其中。并且强调公安部门要检查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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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说明培训记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本次修订道条一定要约束公安部门对学时记录的认可。

自从2015年国办发88号文件下发之后,两个部门共同促成的驾考驾培改革,的确存在着衔接上矛盾。从而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虽然教学大纲是两个部门共同颁发的,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分歧。部分地区认为学时对接,是驾照考试前的前置条件,不应出现许可前置要件。实际上这是误解。学时对接,是驾培市场管理范畴,不属于驾考前置。管理部门之间的学时查验是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共享关系。本次修订,将此列入道条,对今后避免因此出现的黑驾培、黑驾校将得到根本性改变。同时,也为三年驾培改革打开学时对接困局提供了法律依据。

4.先学后付培训模式得到松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提出,“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先学后付)的服务措施”。不难看出,先学后付并不是强制性。但近几年来,管理部门重点推行这种先学后付培训模式,得到了社会的抑制。在本次修订意见稿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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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可以看出先学后付培训模式的可选性,而非必要性。至于今后是否发展到如此程度,主要取决于市场发展。

5.教练员字样终于列入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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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版道条中,并没有教练员字样。教练员是一个与安全关系非常重要的职业。不仅自身工作与安全有关,而且关系着未来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问题。尽管在原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都有教练员字样,但原版道条只字不提,不能不称为遗憾。原教练证的取消与此不无关系。当然,2017年在公布国家职业目录清单时,仍然保留着教练员职业。说明,教练员职业的法律依据无奈,和职业的重要性。根据职业资格目录动态管理的政策,教练员职业的今日定格,并非固定不变的。

目前教练员职业作为评价类,符合当前的“放管服”政策。减少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如果发展如政策所述,含金量将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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