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出台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莆田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卫计委、安监局等部门,根据产业结构、重点行业、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本地区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文件、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告等方式告知社会。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每年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方式、经费计划、完成时限、检查验收等内容。

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卫计委、安监局等部门对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和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中会审,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统筹地区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协会或企业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必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根据暂行办法,承担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计委、安监局等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 选定。工伤预防项目的费用低于市级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安监局等部门自行采购,协议确定服务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服务机构或协议确定服务机构。被确定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必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评估验收、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暂行办法规定,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向项目提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验收,由市人社局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或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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