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店家网络骗子:熊峰、邓建军、冉大进、黄轶群、周庆

5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闻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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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成为被告了。去年,仅这个公司的员工就有10多个状告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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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判决书都无法送达,法院无奈发公告:

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华东、涂斌、刘元玲、胡毅、周俊秀、兰结、庄飞、杨文彬、陈宝顺、余江诉被告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0191民初6713、6714、7197、7198、7200、7202-7205、7508号共十份《民事判决书》。如不服以上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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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公认涉嫌欺诈销售,山东多名网友向媒体爆料称,加盟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广告路由项目几近搁浅,更有甚者,在山东一个区域出现两家“独家”区县代理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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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四川店家网络科技(http://www.idianjia.cn)是一家专注于商用wi-fi应用的网络价值服务商。店家公司以“店家”和“工信通”为核心品牌,致力于推动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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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得知,长期以来,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发货难、设备不稳定、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代理商怨言纷纷。曾经被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视为标榜的安徽亳州刘姓代理商多次在代理商群内提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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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周庆

附件1: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熊峰、邓建军冉大进黄轶群。经理为熊峰、监事为邓建军、执行董事为黄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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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法院判决书

原告:杨文彬,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7层706号。

法定代表人:黄轶群

原告杨文彬诉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周航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对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周航与人民陪审员郭晓玲、刘翠才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但被告在工作期间拖欠原告的工资,并拖欠社会保险。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离职,之后多次催要工资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2月工资2500元、3月份工资13846.3元。

被告成都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入职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设计部经理工作。2016年4月13日,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载明:经公司与员工杨文彬协商一致,自2016年4月1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该员工工资于次月发工资日期打入该员工银行卡上(其中2月工资2500元、3月工资13846.3元、4月1日至4月13日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拖欠原告的工资向原告出具了《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进行了确认,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已足额支付了原告前述工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2月工资2500元、3月份工资13846.3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以上合计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6346.3元(2500元+13846.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文彬工资1634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四川店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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