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涉及新旧刑法,法官如何解决赔偿问题?

1996年夏天

在南京玄武区岗子村

因为一个三轮车零件

谢某用一把螺丝刀刺伤谭某

后在外出筹措医疗费时逃逸

谭某40多天后死亡

谢某一逃就是21年

期间,他娶妻生子,几更姓名

直到2017年5月25日

谢某在浙江义乌一出租屋内被抓获

22年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涉及新旧刑法,法官如何解决赔偿问题?

2017年10月27日第一法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刑一庭副庭长王斌主审此案。参与此案审理的除了三名法官外,还有四名人民陪审员。

22年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涉及新旧刑法,法官如何解决赔偿问题?

王斌,南京市“十佳法官”,江苏省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荣誉天平奖章”,南京市劳动模范。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某系被害人谭某峰(男,殁年31岁)哥哥谭某民的小舅子。因谭某民从谭某峰处拿了一个燃油三轮车的零件给谢某,谭某峰就向谢某索要。

同年9月25日,谭某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谭某峰系被刺器刺戳致颅脑损伤继发全身衰竭、感染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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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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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终达成38万元赔偿协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系该案被害人谭某峰的妻子,在被害人去世后,独自将其与被害人的孩子抚养长大。现陆某也被诊断身患重症,家庭经济依然十分困难。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示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本案承办法官王斌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说理说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38万元的赔偿协议。

陆某对谢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近日,陆某来到法院,将一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

的锦旗交到承办法官王斌的手上,以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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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虽轻,却盛满了被害人家属对法院工作的肯定;词语无华,却满载着被害人家属对司法公正的感激。

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

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

是人民法官永恒的追求!

下面是普法时间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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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适用新刑法。

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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