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四個案例輕鬆玩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新政

殘保金|四個案例輕鬆玩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新政


2018年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聯等六部委聯合印發《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再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並同時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降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18〕175號),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銜接,及時調整徵管系統參數配置,確保系統運行順暢,切實保障用人單位權益,統計並分析降費減負政策實施情況。

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和繳納,一直以來,都是稅、企雙方小夥伴的短板。在2018年4月1日後究竟如何計算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繳納有著哪些基本的規定和要求?凡人用四個案例讓你輕鬆玩轉……

一、例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

假定:某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5%,甲、乙、丙、丁四個公司都是該省某市的企業。2015年該市社會平均工資50000元,2016年社會平均工資55000元,2017年年社會平均工資60000元。

案例一:甲公司2015年5月成立,在職職工總數26人,2016、2017年該公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均為35000元,該公司2017年、2018年應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多少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文件,擴大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由2017年4月1日起,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同時規定,對以前已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餘時期內按規定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甲公司2015年5月登記,到2018年4月30日即工商註冊登記滿3年。依據財稅〔2017〕18號規定,甲公司2017年4月起,可在剩餘時期內免徵殘疾就業保障金,2017年4月-2018年4月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7年1-3月和2018年5-12月份應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該公司2016、2017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35000元,未超過當年社會平均工資。

2017年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6×1.5%-0)×35000×3÷12=3412.5元

2018年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6×1.5%-0)×35000×8÷12=9100元

案例二:乙公司於2010年成立,2016年-2017年在職職工人數均16人,年平均工資170000元,該公司2017年、2018年應繳殘疾人保障金多少元?

2017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文件規定,2017年4月1日起,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乙公司2010年工商註冊登記,至2017年已超三年。該公司2016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170000元,超過乙公司所在地2016年社會平均工資55000元的3倍,因此,該公司2017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分兩段計算,其中1-3月按乙公司上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算,4-12月按乙公司所在地2016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當年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6×1.5%-0)×170000×3÷12+(16×1.5%-0)×55000×3×9÷12

=39900元

2018年:

《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該公司2018年1-3月按財稅〔2017〕18號文件規定執行,2018年4-12月按照財稅〔2018〕39號規定執行。該公司2017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170000元,未超過2017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180000元,但超過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120000元。因此,2018年1-3月按上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8年4-12月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按該公司所在地2017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計算

當年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6×1.5%-0)×170000×3÷12+(16×1.5%-0)×60000×2×9÷12

=31800元

案例三:丙公司是季節性生產單位,2017年該公司除公司管理部門職工8人外,另有在編季節性用工30人(每年4月到9月季節性生產),丙公司計算2018年殘疾人保障金時,在職職工人數應為多少人?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印發)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工人數=8+30×6÷12=23人

案例四:丁公司2017年在職職工85人,2017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70000元,當年安排1名3級殘疾人就業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該單位2018年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多少元?如果這名殘疾人是殘疾軍人呢?

安置殘疾人: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印發)規定,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的,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

二是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差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85×1.5%-1=0.275人

當年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0.275×70000=19250元

安置殘疾軍人: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印發)規定,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差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85×1.5%-2=-0.725人

丁公司2017年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超過公司所在省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5%,不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的一般規定

(一)繳納人。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是《殘疾人保障法》的一項重要權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就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納稅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印發)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於暫不具備按月申報條件的,《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辦發〔2015〕206號)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原有繳納頻次繳納,過渡期結束後按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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