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叉燒案 南寧石戶桂林米粉兩名股東獲刑

蘇某、徐某與徐某華(被判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是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的股東,共同經營管理石戶米粉店。蘇某主要負責粉店的財務管控,徐某協助粉店的日常運轉並在粉店的配送中心負責食材質量抽檢,徐某華負責經營管理和原料採購。

從2011年底開始,石戶米粉店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長期從陶某醒(已判決)處訂購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豬肉製作的叉燒用於叉燒粉的製作及銷售,提供給顧客食用。經鑑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間,石戶米粉店向陶某醒處訂購叉燒達3351公斤,價值12.5萬多元。

南寧市興寧區檢察院指控,蘇某、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二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據瞭解,石戶桂林米粉發展至高峰時,在南寧有24家店面,其中10家為加盟店。石戶米粉店設有檢驗室,2012年初開始徐某取得檢驗資質,具體負責做配送中心各種食材的抽檢,檢測菌群和大腸桿菌是否超標,但後來食材不經過配送中心,他就沒有按要求檢驗食材。

興寧區法院認為,蘇某、徐某夥同徐某華在經營南寧石戶米粉店期間,購買死因不明或病死的豬肉製作的叉燒用於叉燒粉的製作,銷售給顧客食用,二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就辯護人提出蘇某、徐某未參與石戶米粉店的經營管理、不知叉燒有問題的意見,法院認為,蘇某在早期直接經營管理石戶米粉店時,首先向吳某購買死因不明的豬肉製作的叉燒,之後隨著米粉店的發展,石戶米粉店一直向吳某及其繼受者陶某醒等人購買豬肉叉燒。徐某作為米粉店股東之一,曾負責店內食材的檢測工作,亦參與米粉店的部分經營活動。二人作為米粉店的股東,參與經營活動過程中未盡到審查義務。

法院還認為,公安機關已掌握有問題叉燒被賣給石戶米粉店的事實,蘇某、徐某通過電話與公安民警聯繫,公安機關派人前往將二人帶回調查。二人雖未被採取強制措制,但均如實交待了本案事實,二人的行為構成自首。

本案案發時,雖然蘇某、徐某也參與一定的經營管理,但二人所起的作用較小,是次要作用,可認定為從犯,其中,徐某的作用相較於蘇某更小,在量刑上予以區分。法院遂判處蘇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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